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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保[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

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拓创新,努力构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政府“不救不活”的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其中要将没有自救能力、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牧区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牧区家庭。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所在嘎查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嘎查村民小组对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核实后报嘎查村委会;

  (二)嘎查村委会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并在嘎查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嘎查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嘎查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入户初审,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旗县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苏木乡镇上报材料审核,进行入户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五、救济标准及救助方式

  (一)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定期定量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按照当地维持农村牧区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医等费用,并考虑当地财力因素,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以后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标准时,须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

  (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实行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力致贫,生活能够自理的困难群众,给予现金救助;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给予粮油、衣被等实物救助,也可根据被救助对象意愿给予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所需实物,由旗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

  (三)定期定量救助对象由苏木乡镇按季度发放救助款物;临时救助对象由苏木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助款物。

  (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定期定量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络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五)对定期定量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牧区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旗县(市、区)民政局核发。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财政投入以旗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自治区、盟市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农村牧区及其他社会救济科目”。

  (二)救助资金由旗县级民政部门设立专户专帐管理,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专帐。

  (四)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救助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五)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供养金,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转移支付用于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安排到位,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六)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贪污、挪用。

  七、救助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表》、《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

  (三)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困难群众救助有关统计科目,承担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对各地困难群众的救助人数、人均救济标准、款物发放数额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监督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立卡,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完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完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本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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