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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5]58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旗县虽然基金有结余,却经常不能及时到位;个别旗县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存在违规挪用现象;各地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但不能及时清欠;抵顶基金的资产变现工作进展缓慢。这些情况直接危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一步加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紧张状况,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工作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征缴和按规定使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凡属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都必须依法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少缴或拖欠。决不容许把减免社会保险费做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将把养老保险费征缴(特别是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做为考核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交由地税部门征缴,由社保机构直接征收的做法必须立即停止。地税部门要加大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明确划分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与拖欠额,确定当期征缴任务,杜绝把清欠的养老保险费抵顶当期征缴费现象的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基金征缴率。

  二、加强养老保险欠费清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清理回收各类参保单位的欠费,切实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要把清理回收欠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清理回收。对欠费单位要实行欠费认证制度,并在认证欠费的的基础上组织回收。任何企业终止清算,都必须首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对拒不履行或以种种借口推托的,要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尽快组织变现基金资产

  在过去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收回了一些企业资产,以抵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预留养老金划出的资产)。这些资产至今还有相当部分尚未变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失在逐步增加。因此,各级政府要责成当地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现有基金资产进行认真清理、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变现。变现所得全额划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行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事关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贯彻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基金征缴、支出及结余的管理,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经办机构、支付机构及管理和运营机构的行政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滥支滥用养老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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