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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呼政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改善城乡广大群众生活、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和建立公共卫生体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社会资源,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拓展爱国卫生工作的新领域,并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预防为主”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以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环境需求,以健康促小康,全面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总的目标是:努力实现全市爱国卫生运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总体卫生水平明显提高,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全市有相当数量的城镇成为自治区卫生城镇,让农民喝上卫生水,用上卫生厕所,有效控制由“四害”传播的疾病,创建灭鼠、灭蝇、灭蟑、灭蚊全达标城市,群众卫生素质普遍提高。

  (一)城镇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活动。用卫生城市标准规范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检查评比机制,重点解决好垃圾、污水、粪便、烟尘处理等问题,搞好绿化、美化,全面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力争用 3 至 5 年的时间,实现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自治区卫生城镇的数量达到全市城镇总数的 45 %以上;建成一个国家级卫生镇。

  (二)农村要继续开展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卫生、改变不卫生行为和除害灭病的“四改一灭”活动。要以创建自治区卫生示范乡镇为龙头,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力争在“十五”期末,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 40.8% ;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51.32% .要把改水、改厕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农民更新观念,改变不良卫生习惯,逐步增强文明健康意识,自觉改善生活质量、美化生活环境。

  (三)巩固和发展除害灭病成果,坚持用科学方法组织实施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坚持采取治理孳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搞好“四害”密度监测,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急性剧毒鼠药。开展农区旗县整体灭鼠达标活动,创建除四害全达标城市,到 2005 年底,全市要实现除四害中三项达标;乡镇最少要实现整体灭鼠达标。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把“四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四)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要运用一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在群众中普及健康防病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卫生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公共道德水平,遏制日常生活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懒得洗手、爱挖鼻孔、随处便溺、不爱洗澡、群食共餐、猎食野味、厕所脏臭、共用毛巾等陋习。要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内容,加强对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共同营造清洁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具体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并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情况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全局观念和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全面加以考查,强化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把爱国卫生任务和目标,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各成员部门、各单位、各旗县区。由市人民政府与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政府签订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爱卫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全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不能削弱爱卫会机构,有条件的还要注意充实爱卫会的力量。爱卫会机构运行和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总的要求是,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四落实。使其能够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科学指导、信息传递、督促检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职能作用。

  (三)在全市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把创建卫生城镇与星级文明城乡系列竞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调整竞赛内容,完善竞赛考评目标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城区、旗县之间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造成一种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的强大声势。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查标准,杜绝形式主义,年终对各旗县区进行排名。各旗县区要以卫生城镇的标准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在进一步加快城市边缘地带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同时,要逐步把和城市地域交错的周边农村,纳入城市一体化卫生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卫生检查评比时,把城中村、城郊村的卫生管理作为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

  (四)深入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除四害成果、扩大除四害战果。进一步加大特殊行业“四害”环境防治的规范力度,大力开展“四害”孳生地治理,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展统一药物杀灭。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除四害工作管理网络, 充分发挥除四害工作日常社会信息处理机制的作用,拓宽防治信息渠道,严格按照举报、受理、处理、反馈程序,把信息处理效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切实实现除四害长效管理提供制度上的保证。积极开展蚊、蝇孳生地类型、数量及孳生情况的调查,开展灭蚊、灭蝇活动,力争实现除四害整体达标。各级政府要给予除四害工作积极的财政支持,保证除四害必要的经费支出。

  (五)建立激励机制,实行爱国卫生达标年报制度,对爱国卫生先进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荣获自治区、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称号(包括灭鼠、灭蟑先进)的乡镇、社区、村,于每年的 11 月下旬,把创建及巩固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等自身管理情况,书面报市爱卫会。

  今后凡获得国家、自治区卫生城镇荣誉称号的地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在自治区检查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检查评比后三名的地区,将按没有完成全年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予以通报批评。

  已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旗县区、乡镇、社区、村、单位,在自治区卫生检查评比中受到批评,或连续两次受到市爱卫会通报批评仍无改进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充分发挥爱卫会各成员部门的作用。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研究爱卫会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每年要召开 1 至 2 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全市的爱国卫生工作,各部门要将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情况向委员会进行汇报。

  (七)依法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与《内蒙古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加强对《条例》和我市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贯彻情况的检查,从动员社会和依法管理两个方面,促进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的落实,全面实现爱国卫生运动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各旗、县、区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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