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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5]110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中心城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及各旗县市城镇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城镇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城镇规划,切实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二、各地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根据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建设改造,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零星开发和镶边建设,鼓励支持成片集中开发建设。

  三、在旧区改造 中,要在坚持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保证教学用地和工业用地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对于闲置多年、确需调整的教学用地和工业用地,要按照城镇规划的调整程序进行。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设计要求选址、定点,不可自行选址、定点,以免和城镇总体规划产生矛盾,给城镇的后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五、城镇管网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地的城镇管网建设应该按照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市政规划线路进行铺设,管线权属单位不可各自为政,随意铺设管线,以免出现反复破路、管线打架、对建筑物产生潜在的隐患等问题,给城镇建设带来不和谐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在新区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后,按规划要求的时限开工建设,避免出现长时间占用土地,影响城市发展。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另行规划使用。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非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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