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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5年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渠道。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万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5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同时,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四)借助劳务市场安置。利用劳动部门的场所和信息,借助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把退役士兵介绍给用人单位,让单位按需要选择用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优势,用人单位可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结算。

  (五)自行联系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可在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外,自己找接收单位安置,但必须是市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

  (六)结合实际安置。结合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评残或服役年限较长、服役地域特殊、从事专业特殊的退役士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照顾退役士兵本人意愿,优先安置工作。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这部分退役士兵。招商落户大庆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前户口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安置工作。

  二、多措并举,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合理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2005年度大庆市区二年服役期满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0000元。提前退出现役,服役满一年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为10000元。各县分别按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2.转业士官以城镇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基数,军龄超过两年的,军龄每超过一年增加1000元,自谋职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27000元。3.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申请自谋职业的,每立一次一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另外增加3000元;每立一次二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2000元;每立一次三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1000元。

  (二)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国发[2001]31号和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2005年从财政列支100万元(以后根据年度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数量决定市财政列支资金数),用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不足部分由未完成安置计划指标的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属中直、省直大企业接收范畴的,自谋职业补助金由企业从未完成指标的转移资金中支付。

  各区要积极鼓励应由各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区财政列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协助各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发放自谋职业证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退役军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执法,确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接收的退役士兵情况,2005年,市属企业、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含开发区)按不低于在册职工人数4‰的比例下达计划。中、省属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依照黑政发[2002]75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人数9‰的比例下达计划。

  (二)实事求是进行有偿转移。依照黑政发[2002]75号文件规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程序和标准按《大庆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需在此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向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偿转移手续。否则,视为直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的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存续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接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四)禁止制定歧视性文件。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市政府的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2005年,各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

  (五)加大安置工作执法力度。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拒收单位每拒收一人处以70000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从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之日起,由拒收单位按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每月不得低于600元),直至接收上岗为止。

  (六)无条件接收安置伤残退役士兵。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疾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和提供就医所必需的便利条件。

  (七)严格落实安置法律法规。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领取分配工作通知书、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不上岗工作的,从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役士兵要向市、县、区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超过两个月既不到接收单位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或因个人原因三个月不上岗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市、县、区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置工作或办理自谋职业,转回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档案交由街道或当地劳动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四、搞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适应社会的能力

  (一)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培训措施。各中直企业的退役士兵由其进行集中培训,对自谋职业者要有计划地进行岗前培训,对政府系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根据在部队学得的技能进行取得证书资格的培训。

  (二)农村退役士兵的培训和使用。对农村退役士兵,要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期完成安置工作任务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单位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实现第一次就业。

  (二)成立督察组。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成立督察组,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情况进行监察,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县、区的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进行执法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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