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保证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财政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从事资产评估(估价)活动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重点,严格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估价)活动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其他执业人员以及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行业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各类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机构中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结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资产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主要包括:是否有挂名不执业、跨所执业、超龄执业人员;是否有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3.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定程序执业;是否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编制评估方案,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健全会计制度是否依法合理提取各项基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以及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是否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承揽资产评估业务;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和报酬。
三、方法和步骤
(一)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自1999年1月开始至1999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从1999年1月开始到1999年3月底结束。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总结1997、1998年资产评估执业情况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表,写出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直各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结果直接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建设、土地、物价等部门要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本部门现行有关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从1999年4月开始到1999年6月底结束。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单位自查结果认真核实,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从1999年7月开始到1999年8月底结束。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组织人员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重点是对有举报、投诉、法律诉讼以及当地反映强烈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从1999年9月开始到1999年12月底结束。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二)统一政策,全面清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基本政策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关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均要统一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来。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本级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分级把关,集中处理。各地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本级和县级清理整顿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专项从事房产、土地评估活动等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通知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今后凡未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资产评估营业范围的工农业执照。
(四)清理整顿与整章建制相结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依据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专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地位,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行业统一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与有关专业经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资产评估专业指导准则;制定各类资产评估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促进资产评估机构面向市场,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