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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7号

颁布时间:200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

  1.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报批,从严控制。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建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是中央、国务院已召开同类会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或事关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召开这类会议,要由该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2.自治区直属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此类会议只开到盟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要求盟市委、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召开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特别是盟市参加人员相同的两个以上会议,尽量安排接续召开。不得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主办的“片会”。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等要严格控制。

  3.属于一般性工作部署、总结、动员及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控制时间,尽可能直接开到旗县(市、区)。对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召开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接着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4.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委、盟公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安排的,由该部门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请示。严格控制要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的会议。尽量少安排领导讲话,提倡讲短话。无特殊需要,每次会议只安排1位自治区领导同志讲话。

  5.能以文件、电话、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不召开无实质性内容的年度例会,能开电视电话会的不集中开会。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检查工作和实绩考核时,不以是否召开了某个方面的会议作为工作落实与否的依据。

  6.凡是能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召开;必须在宾馆召开的会议,会议筹备工作要在机关进行,驻地与会人员和夜间没有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会议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会和宴请。没有省级老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安排医护人员驻会。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庆祝、表彰等重要会议外,其它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会议一律不发纪念品。购置会议办公用品要适量、实用、价廉。

  二、精简文件简报

  7.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贯彻意见,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措施和办法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和内部刊物发布的,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已开会作了具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8.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至市地师级及以下的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各盟市不再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包括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转发。

  9.凡属于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发文。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一般工作的,可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注明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各种非常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会议纪要等事宜均由各领导小组发文。

  10.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确实需要印发的,在《内党办通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上印发。《内党办通报》主要刊发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有关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来我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重要讲话发自治区党委文件);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与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同一会议上的讲话可一并发《内党办通报》。自治区直属部门召开专业性会议确需请党委领导到会的讲话,只在部门系统内贯彻的,由部门印发;需要全区贯彻的,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核发,但要严格控制。

  11.自治区领导机关要带头精简刊物、简报。各部门只准保留一种简报。各地区、各部门对重要问题、情况的反映可通过请示、专报等形式报送。未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允许,不得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简报。一般工作动态类简报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并尽量应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印公文数量。

  三、改进自治区领导公务活动

  12.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会等会议,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事务性或应酬性活动。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确实需要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的,由主办部门或盟市提前写出书面请示,按程序分别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秘书长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未经办公厅统一安排的活动,领导同志应谢绝参加。非政府投资的商业庆典活动,原则上党政领导不参加。各地区、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请柬直接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调研、走访、慰问、看望和接见、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

  13.自治区领导同志坚持不题词、题字和少题词、题字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为生产经营单位题写厂名、店名,对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题写单位名称也要从严控制。凡是请自治区领导同志题词、题字的,须经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把关后,分别报自治区各大班子办公厅按工作程序办理。对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要专门使用,不得随意挪用、拼用,原则上不公开宣传报道。

  14.自治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走访、慰问、看望等活动,随同人员要按照精简、必要的原则安排,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凡道路状况允许、路程较近的,均要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和随行人员统一乘坐中巴车;不适合安排统一乘车前往的,在目的地活动期间,由当地安排统一乘坐中巴车。除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由警卫局安排交通前导车外,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一般不安排交通前导车。警卫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内紧外松”原则,不得安排当地警车开道和警力随卫,沿途不布置警力和封路。

  15.自治区领导深入基层,当地领导不到辖区边界处迎送,所到之处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当地要减少陪同人员,不得对应自治区领导同志随行的部门负责同志安排当地相关部门领导全程陪同。盟市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旗县(市、区)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不得层层增加陪同人员与车辆。

  16.在基层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一律安排工作餐,不安排宴会和宴请,并按规定标准收取食宿费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时,会场不摆放水果、香烟和鲜花,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赠送土特产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四、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

  17.严格执行省级领导同志出访的办理程序。副省级领导同志出访,要按照归口,先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或政协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字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18.领导同志出访,事由必须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与自己分管工作不相干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出国(境)团组。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接受企业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摊派。同一部门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领导同志出访回国后,必须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19.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出国(境)考察,对出席一些内容空泛的介绍会、经贸洽谈会、恳谈会及无实际效果的国际论坛和非专业性研讨会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参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获取邀请函。

  20.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及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组团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次出访不得超过两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2天以内。要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出访,严禁绕道旅行。

  21.要严格遵守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收缴与管理规定。证照持有人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将证照交还发照机关。领取证照后因故未成行的也须及时交回。经批准持有多次出国(境)手续者,在批准期限内证照由本人使用和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一人不可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领导同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考察或旅游。

  五、规范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

  22.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包括全委扩大会议)、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纪委全委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事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会议,要重点报道会议实质性内容和重要决议,程序性报道从简。

  23.自治区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和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关全局或具有特殊意义,可在会后选好角度适当报道。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召开的代表大会只发会议消息。自治区各部门、团体、单位下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召开的座谈会、纪念会、年会、庆典等会议和活动不予报道。

  24.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可视情况安排自治区和盟市主要新闻媒体记者随行,旗县(市、区)和基层单位不再重复安排记者。其它诸如走访慰问、参加庆典等一般性公务活动,不安排自治区新闻媒体记者随行。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确需宣传报道的,由当地新闻媒体采制综合新闻,交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播发。自治区领导同志一般性的调研活动不作新闻报道,重大系列调研活动和重大节假日走访、慰问活动等只作一次综合报道。

  25.自治区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会议、活动不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包括出席各部门、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除有重要新闻价值和宣传意义或社会影响的可发消息外,其他不作报道。

  26.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下基层考察工作、调研等活动,新闻报道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播报时间、篇幅视内容而定,尽量控制时间和篇幅。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和下基层考察工作、调研等活动,只发简短消息,在各种场合的讲话,一般都不称“重要讲话”。

  27.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领导同志所在机关的分管秘书长负责把关协调。各地区、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需报道的,事前要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未经批准的,新闻单位不予报道。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28.自治区领导同志每年都要根据自治区党委中心、重点工作和各自的分工列出调研专题,落实责任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领导同志还要根据分管工作需要,自己选题,积极搞好分管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

  29.调查研究要真正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认真研究分析,重点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自治区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用3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要完成2—3篇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30.自治区党政领导同志要坚持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要到各自的联系点2次以上。要深入到户,倾听农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困难和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农村牧区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

  31.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基层调研要深入具体,到农村牧区要进村入户,到工矿企业要深入车间班组,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第一手材料,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常委所在部门机关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议和文件的审批、审核,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公务活动,协助自治区领导同志把好关,带动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上述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每次下发领导公务活动通知时,都要重申按此意见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各项措施切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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