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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九章 行政监督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席提出建议。主席出访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由有关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盟市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盟市、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区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草案;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盟市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或听取全国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盟市、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研究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九、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可召开主席碰头会,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三十、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主席确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席确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主席确定。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签发。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签发。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需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政府秘书长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发布的行政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席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主席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三十五、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由政府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政府秘书长委托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审核签发。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三十八、各地区、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四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等及时公布。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和部门重新办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对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作出安排,由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印发。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七、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离开呼和浩特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请主席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呼和浩特,须提前向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有关外事审批规定办理。

  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行政监督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六、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五十七、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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