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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蒙古语言文字的专项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蒙古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区各族人民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使《条例》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努力为创建民族文化大区营造良好的民族语言文字环境。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规范、修订有关政策规定,加快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法管理进程,保证蒙古语文工作在政策法规的监督下得到全面发展。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健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同时,加强语言文字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民委(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要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工作,以保证蒙古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四、各地要于2005年底前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民委,并及时组织开展落实督查工作。

  20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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