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0-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包头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事处的管理,规范办事处的活动,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包头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对外设置的办事机构统称包头仲裁委员会(驻地名称)办事处。办事处为本会秘书处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两名,主任、副主任由本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办事处主任对本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办事处在本会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能: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开庭记录,协助制作调解书、裁决书等程序性事务;
(二)代收仲裁费用;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
(四)仲裁案件审结后,将案件整理成卷交本会归档;
(五)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办事处的开办费、办公费等费用主要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办事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交本会秘书处,其余部分留办事处支配(其中包括给付仲裁员报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补贴、业务经费等)。
第六条 仲裁员报酬应在案件结案后给付,给付标准按本会《仲裁员仲裁案件给付报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应当根据《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严格依法办案。
第九条 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案件质量,接受本会秘书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办事处每年要向本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