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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通知

内政字[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的执行机关,而法律、法规又主要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影响依法行政进程。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目前我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还很不适应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滥施处罚、违规许可、乱收费用、失职渎职以及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于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植的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今后,凡是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并组织编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拟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2005年可先确定一个地区和一个部门进行试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掌握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区全面推开。全部资格认证工作要在三年内完成。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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