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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黑政发[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执 行 文 件(文号)

备    注

1

劳动力管理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财综字〔1995〕39号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2

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管理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财综字〔1995〕39号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3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7〕13号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4

建设工程上级管理费

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建经字〔1988〕第51号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5

水利工程上级管理费

省水利厅、省建设银行黑水字(80)74号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6

绥芬河铁路站场建设费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计函字〔1993〕12号

限期到2002年底取消

  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执 行 文 件(文号)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由原22元/卡降至10元/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7〕第11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2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由原100元/证降至80元/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4〕9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3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由原100元/证降至80元/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4〕6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4

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原标准执行到1998年6月30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10元/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财综字〔1996〕17号、黑价联字〔1996〕16号

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5

城建档案保证金(由原标准再降30%)

省建委、省档案局、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黑建规字〔1990〕第357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6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原40元/证降至30元/证)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公(治)字〔1993〕243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7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由原4元/册降至3元/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国税联字〔1996〕002号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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