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 注 |
1 |
劳动力管理费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财综字〔1995〕39号 |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
2 |
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管理费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财综字〔1995〕39号 |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
3 |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7〕13号 |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
4 |
建设工程上级管理费 |
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建经字〔1988〕第51号 |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
5 |
水利工程上级管理费 |
省水利厅、省建设银行黑水字(80)74号 |
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 |
6 |
绥芬河铁路站场建设费 |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计函字〔1993〕12号 |
限期到2002年底取消 |
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由原22元/卡降至10元/卡)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7〕第11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
2 |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由原100元/证降至80元/证)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4〕9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
3 |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由原100元/证降至80元/证)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4〕6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
4 |
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原标准执行到1998年6月30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10元/卡)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财综字〔1996〕17号、黑价联字〔1996〕16号 |
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
5 |
城建档案保证金(由原标准再降30%) |
省建委、省档案局、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黑建规字〔1990〕第357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
6 |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原40元/证降至30元/证) |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公(治)字〔1993〕243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
7 |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由原4元/册降至3元/册)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国税联字〔1996〕002号 |
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