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5月6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各级政府法制建设,做了部署。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做好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在新的形势下实现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体现了便民原则,简化了复议程序,加大了监督力度,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都要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抽出时间,带头学习,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和搞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采取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具体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日(周)等宣传形式,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这一法律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结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县(市、区)级政府要注意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掌握,妥善解决。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都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复议工作制度程序认真办理,作出决定;对没有依法受理或依法作出决定的,要按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之后,必将出现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上升的趋势,各级行政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应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复议工作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应给予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都要重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复议工作的职责,定期听取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本机关办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审批,作出决定;对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切实解决。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推动政府立法和各项法律规定的执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关心、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的问题,改善他们的工作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措施,并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法实施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