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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突发价格异动事件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4]2155号

颁布时间:2004-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五章 附则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突发价格异动事件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突发价格异动事件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价格紧急措施,引导和干预市场价格。

  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价格紧急措施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价格紧急措施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有利于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工作预案。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物价部门是应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主要责任人。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价格稳定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应对价格异动和加强价格市场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协调和配合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警情报告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确定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范围,制定和完善各项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度,并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级别,建立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三级警情报告制度。当发生一般价格异动事件时,实行紧张状态警情报告制度,一周一报或一周两报;当发生重大价格异动事件时,实行紧急状态警情报告制度,两天一报;当发生特大价格异动事件时,实行特急状态警情报告制度,一天一报或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上报时间和次数。

  (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级别,实行不同的应急值班制度。当发生一般价格异动事件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当发生重大价格异动事件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当发生特大价格异动事件时,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从重处罚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请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处室组成。成员分别由委办公室、综合处、价格处、收费处、检查局、成本队、价格监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检查、联络等职能工作小组。

  第十条 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级级别,研究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三是研究动用储备物资等调配物资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是组织对全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宣传引导;六是对全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七是完成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检查组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价格举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提出各种违法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和公开曝光案件的意见及建议;负责落实各种处罚措施;对全区价格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物价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在发生重大价格异动或特大价格异动情况下,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迅速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各级物价部门可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政府市场监管组,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价格秩序。

  第十四条 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市场监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市场监管工作,请他们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站和基层物价组织的作用,自觉对市场价格和农村物价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加强市场监管的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传,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一般价格异动事件预案

  1.发现价格异动警情后,价格异动地物价部门应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组织监控、秘书、检查、联络等职能工作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2.启动紧张状态警情报告制度,按照警情报告的有关规定,将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3.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物价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4.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第十七条 重大价格异动事件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事件预案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启动紧急状态警情报告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2.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政府市场监管组。

  3.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4.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特大价格异动事件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事件预案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启动特急状态警情报告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2.提请自治区政府报国务院在我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3.提请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在全国范围内调配紧缺物资,保障市场供求,平抑价格。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权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读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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