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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5]105号

颁布时间:2005-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我区是全国地震最活跃的省区之一,具备发生中强度以上地震的地震构造条件和背景。地震活动具有地震多、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致灾重的特点。全区18.4%的面积和27.3%的人口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防御城市内。据预测,在连续发生2003年赤峰8.16和2004年锡林郭勒盟3.24两次破坏性地震后,今后一个时期我区3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和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当前,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新阶段。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区新时期防震减灾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我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所有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有重要影响的工程必须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必须达到VI度(〉0.05g)或相应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标准;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临河—乌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力争达到全国经济发达地区水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大力实施“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三大战略。必须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实行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震减灾是政府管理社会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区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具有重要影响和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工矿区和生命线工程遍布全区,一旦发生5级以上地震,其损失将更为严重。与此同时,我区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着地震监测能力弱、预报水平低、抗震设防管理不完善、社会公众防灾意识不强、应急能力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薄弱环节和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一定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事权和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和法规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和“十一五”计划编制工作;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健全和完善盟市、旗县地震工作机构,落实防震减灾管理责任。设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经费,确保重点地区地震监测和短临跟踪、震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平时警钟常鸣,居安思危,常备不懈;震时反应迅速,决策科学,高效有序。

  三、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和地震预报水平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合理规划台网布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金三角地带地震监控能力达到ML1.5级,其它地区地震监控能力达到ML2.5级,并逐步消除地震监测盲区。在呼和浩特、包头、赤峰等大城市推广深井观测手段,大中城市的重要建筑群和生命线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尽快配备一批流动观测设备,必要时对重点危险区实施流动加密观测,以弥补固定台站的不足。重视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中的作用,保证群测骨干点监测手段的科学性、观测仪器的专业性和观测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科普宣传网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设施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凡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经济补偿以至法律责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政府要落实震情跟踪措施,鼓励地震部门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建立专业地震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地震专家预测和政府应急管理风险决策相结合的预报机制。要制定规范的信息发布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分析预报技术水平的,集震情动态跟踪、预警、应急和震后趋势判断为一体的地震综合预报试验场,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

  四、以城市为重点,加强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全面重视城乡地震安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国土利用和城乡规划,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

  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完成旗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对水库(包括水电站)特别是病险水库、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房屋和校舍。2015年前,完成呼和浩特市和处于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包头、赤峰、乌海、通辽等大中城市的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旗县级以上城市的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尽快改变农牧区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实施“农牧区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并注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农村牧区居民抗震能力。

  五、完善应急装备和贮备,强化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和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平震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公安消防、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织动员民众,发展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尽快完成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要加强自然灾害应急联动体系建设,在出现地震灾害时,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网络为抢险救灾的指挥决策机关快速启动应急预案提供信息与网络保障。各地要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地。解决本地区地震系统的应急装备,在优先解决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的基础上,配备计算机、GPS、摄录像设备等,以适应日常工作需要特别是地震应急工作需要,使全区地震应急装备得到根本改善,地震应急能力得到根本提高。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防震减灾宣传

  各级地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抗震设防各个管理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严格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执法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依法处理干扰和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积极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促进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各级地震、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完善防震减灾宣传网,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农牧区、厂矿、企业、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建设活动中,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地震多发区要加强基层宣传员的培训,组织防震减灾宣讲团,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2007年前,争取在自治区东、中、西三个地区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逐步实现每个旗县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示范学 校,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七、加大政府对防震减灾事业的投入力度

  各地要从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达到减轻地震灾害目的出发,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一次性投入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建设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列入重点项目予以保证,对“三网”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防震减灾助理员补贴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群测群防经费逐步给予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自治区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等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进行配套,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渠道筹资等办法,解决防震减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同管理层次的地震台站建立起相应的投入机制。对区域性的地震台网、信息通信网、地震应急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等,要重点落实并按比例核拨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职工的社会保障措施,提高防震减灾系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使自治区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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