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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善、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利用的新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对强采、盗采煤炭、黄金、石墨等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打击。

  2、严肃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3、坚决纠正违反规划、圈占资源、过量开采、一证多井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全面开展对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5、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研究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核准制度,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管理。

  2、规范矿产资源配置,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3、加强矿产资源计划、规划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整合,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建立矿业权价格体系。

  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5、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和《黑龙江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解决好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基本原则:一是“治乱”与“治散”相结合的原则,“治乱”与“治散”同时进行,分步推进;二是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三是依法整顿与规范行政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整顿规范与提高管理能力相结合,做到管理到位,监督有力。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5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搞好政策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办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摸清底数,逐级动员,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底)。以煤炭、黄金、石墨等矿种为重点,由各级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各类矿山企业的数量、分布、采矿权属及按设计开采、资源回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查清正在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数量、分布、探矿权属及设计工作量、最低勘查投入、地质资料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查清各级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排查工作以县级自查为主、市级抽查为辅,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分类统计,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做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的数量、分布、权属清楚,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整改方案切实可行。对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本着边查边改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在全面排查的同时,着重开展煤炭、石墨开发秩序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煤炭矿山,要责令其在年底前完成整改,并取得全部证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及整改不合格的矿山,要坚决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关闭。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

  (三)全面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

  1、全面排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要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责令违法违规的矿业权人限期整改。对以下六种行为逾期不改的,有关部门要按法定职责,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持无效证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持勘查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

  (3)停产整顿矿山在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

  (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的;

  (5)严重违背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的。

  (6)严重威胁铁路、公路、饮用水源等重要工程及其它矿山生产安全和居住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的。

  在严肃处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禁采砂金的有关规定,搞好政策宣传,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清除盗采人员,查封采矿设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严惩非法采矿组织头目,防止强采、盗采砂金问题再次发生。

  2、本着以整顿促发展、整顿与规范同步推进的原则,针对我市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着重做好以下规范工作:

  (1)按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依法制定便民高效的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2)由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切合实际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全面完成小矿山的兼并整合任务;落实各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和科学合理利用。

  (3)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对已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份)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监管;逐步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研究制定《黑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4)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进行勘查项目设计、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检查,建立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全面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2007年7月至8月,按照本方案中的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和抽检。2007年9月至12月,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需要把握的政策

  (一)严格把握时间界限。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等四部门2005年8月30日联合通知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于2005年9月22日前撤资撤股的规定。凡是拒不执行规定,于2005年9月22日以后仍未撤资撤股,以各种手段参与矿山企业经营的,一经查实,不论其职位高低,一律就地免职并从严处理,除责令立即退出,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凡强采、盗采、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或以采代探的,不受时间限制,一律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各种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种不符的,一律视为无证采矿,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拒不退回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未经批准以承包、联合经营、租赁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视为非法转让,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对非法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一律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取消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六)通过非法手段,伪造资料,提供虚假证明,以欺骗手段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勘查许可或采矿许可,并通知相关部门。

  (七)对采矿权已经灭失且已申报破产的矿山企业以及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仍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企业,一律视为无证开采,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八)对不按有关规定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探矿权人或未经批准以手中探矿权与他人联营、合作、入股,牟取利益的,依照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对本实施方案下发之前进行停产整顿,且经过整顿达到验收标准,具备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采矿许可证到期需申领新证的,持相关手续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领新的采矿许可证。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盗采、强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力、制止不及时的或者姑息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以各种收费代替采矿许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储量濒临枯竭、需要配置接续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只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无争议的,可以划定矿产资源接续储量,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标准

  按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对整顿和规范工作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市对所属县(市)进行检查验收,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日程,并进行了认真的动员和部署,成立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办事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具体明确。

  (二)强采、盗采、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勘查开采活动持证率达到100%.煤炭、砂金、石墨等矿种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整顿查处,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部关闭,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三)探矿权、采矿权实现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全面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落实。

  (四)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矿业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初步建立,矿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得到落实。

  (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已经建立,切实履行了监管责任。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面好转。

  (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全部依法立案查处,责任人得到相应处理。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七)排查及整顿阶段各项表格真实、齐全,案件卷宗装订规范,检查指导措施得力,各阶段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齐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宣传,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分阶段验收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严格组织好各阶段的工作验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侧重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及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侧重做好矿山安全条件检查验收工作。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要侧重做好矿山布局调整和矿山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监察、商务、财政、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完成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和工作方案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整合和优化布局方案于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

  佳木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240732,联系人:王琦珣,刘金宝,曲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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