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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区新建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佳木斯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十次党代会精神提出的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在鼓励各区大力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积极支持各区间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通过联合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共同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整体经济实力。为积极支持各区间联合跨区组建新企业,现将跨区新建企业有关财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工业兴市,科技强市,经贸富市的指导思想,各区要充分认识区情,对内挖掘潜力,激活现有资产存量,发挥最大经济效益;通过对外招商引资,加强项目建设,拉动各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各区通过招商引资等在非本行政区新成立的公司或各区现有企业跨区联合新组建的公司(以下统称新公司),均要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新公司应如实登记其住所(经营场所),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提供属地管理和服务。

  三、新公司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对新公司均实行按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区税务部门属地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新公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稽查(除局直属稽查局业务外)均由登记的税务部门办理,即不能交叉重复征收,增加企业负担,又不能漏征漏管,造成财政收入流失。

  五、按“谁招商、谁受益”原则,对新公司实行跨区入库税款影响招商引资区实得财力和资金的,由招商引资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税务征收部门提供证明,市财政局核实确属区级收入后,可在年末决算时办理结算,此增彼减。为便于年终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新公司在登记注册的同时,招商引资区负责提供由招商引资区政府、新公司所在区政府、市招商局共同确认的税收归属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确认资料备案的市财政局不予办理结算。其他影响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计划考核指标的,有关部门均按上述原则予以调整。

  六、在积极保护各区招商引资积极性和利益分配的同时,坚决制止在全市区域内现有税源中相互转移税款行为。除上述新公司因素影响各区既得利益外,市财政局不予受理结算业务,对现有既定区域内税源中转移税款的区将予以严厉制裁,以鼓励各区通过全面发展经济来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动其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七、各区要加强合作,无论哪个区招商引资,还是项目建设场所在哪个区,只有新公司建成投产做大做强,各区才能直接或间接受益,必须对跨区企业要相互给予最宽松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八、对目前现有跨区企业的有关财税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市区联合利用现有资产招商引资成立新公司的,有关财税问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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