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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编制"十一五"规划是今年全市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初以来,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市规划《纲要》、7个《行动方案》、部分《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已完成初稿,但仍有个别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对规划编制重视不够,工作力量薄弱,编制进度滞后,对发展阶段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不够深入,部分规划操作性不强,各规划之间缺乏衔接等,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本着对历史和未来发展负责、对政府和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将规划编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调查研究,吃透上情,掌握下情,从实际出发谋划"十一五"发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负责,全力推进,严格把关,保证规划编制进度和质量。

  二、搞好规划衔接。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市规划《纲要》编制及对各级各类规划的概括提炼和衔接工作。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规划《纲要》保持动态衔接,负责及时将修改的《行动方案》、《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文稿报送市"十一五"规划《纲要》起草组。同时,《行动方案》、《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之间也要搞好衔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区、县(市)内容的,各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工作指导。由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行动方案》、《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区、县(市)规划中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园区建设、新区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相关内容的指导。

  四、强化项目论证。市《行动方案》、《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都要对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十一五"期间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政策支持和竞争性领域的项目要分类列表,上报市发改委。根据上报项目情况,由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十一五"期间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五、广泛征求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在不同范围、不同层次公开征求意见。市规划《纲要》要按程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市专顾委和市政协、市人大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行动方案》、《专项规划》和区、县(市)规划也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六、严格评审程序。由市发改委负责于年底前完成市专顾委对市规划《纲要》的论证,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形成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草案。《行动方案》应与市规划《纲要》同步履行相应评审程序。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于11月底前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经主管市长审定后,报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政府分批审定和发布实施。区、县(市)规划也要严格履行评审程序。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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