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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多年来,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了大量的好事、善事,为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在,也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现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红十字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按照《红十字会法》及《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资助力度。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并兼任会长一职。要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确保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切实保证红十字会的工作条件。要依据《红十字会法》和《办法》规定,将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红十字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或有计划地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好办公场所、备灾仓库及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利用自身优势扩大国际国内友好合作领域,引进资金和项目,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红十字会在接收救灾物资时产生的仓储、转运、分发等相关费用,受益地区政府要给予必要资助。对新建立的自治区造血于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和盟市工作站,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在政策上给红十字会工作以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专用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免交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要给予政策优惠。

  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区、学校、部队中开展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活动,提高群众对红十字运动的认识。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及公益活动,要积极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备灾救助能力

  大力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筹资募捐活动。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筹资募捐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建立救助基金,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做好协调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处分救灾救助物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助能力建设,将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工作纳入政府防灾救灾规划和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救助预案之中,吸收红十字会加入相应的机构。

  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红十字会、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等15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意见实施计划的通知》(内红发[2002]9号)精神,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公安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员、司乘人员、建筑工人及其他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中,开展以急救外伤四项技术和现场心肺复苏为主要内容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各级政府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培训人数达到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合理核定培训收费标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自身组织和队伍建设

  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会加强组织建设,尽快理顺旗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旗县以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确保其工资及待遇。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红十字会发展和壮大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特别要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有能力、有影响的人士中发展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红十字会,带头宣传和支持红十字会。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印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建立“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有计划地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会,争取在2009年前,红十字会建会率要达到当地学校总数的50%,并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把红十字会社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社区服务要体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的特色,认真做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红十字服务模式,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总结。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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