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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对俄贸易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必要性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日用消费品匮乏,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我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步发展成我国私营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我国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在俄办理海关手续时普遍采取逃避进口管理措施和税费的违规做法,且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导致中方企业和商人没有货物合法来源凭证,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特别是近年来俄执法部门屡次以此为由查抄我在俄企业和商人的货物,并对我出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等,使我国企业和商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虽然中方企业和商人未参与违规办理俄海关手续的活动,但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货物在任何国家都是违法违规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二、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规范我区对俄贸易秩序涉及环节较多,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针对中俄贸易特点,结合我区对俄贸易实际,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法整治,对内管理,对外交涉,内外结合,联合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沟通,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

  三、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时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目前,我国及我区私营企业对俄贸易的基本方式是从国内发货后在俄自己接货,然后直接在市场上分销,甚至零售。由于灰色清关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进口没有合法凭证,大批华商在低销售这些货物也不照章纳税,加上其中确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这就使货物和人员成为俄执法部门随时查抄和整治的对象。因此,在俄灰色清关还难以在短时间内扭转的情况下,加快转变经营方式,控制赴俄经商人员,对在俄居留身份不合法的华商严格管理,是解决我区在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商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了解掌握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情况,全面了解摸清本地区在俄经商较为集中的市场和批发点情况,对有合法身份和经营手续的我区商人和企业登记造册,随时跟踪了解其经营活动,并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要引导企业尽可能减少赴俄直接从事经销批发人员,建立赴俄经商企业人员协调管理机制。外事和公安部门要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对长期赴俄经商人员在护照发放方面要从严掌握。对在俄从事非法经商活动的中国公民,公安部门要视情况采取措施,限制或阻止其赴俄。旅游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二)加强以包税方式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

  在中俄包税贸易中,我国商人几乎从事在俄收货、销售的整个经营过程,绝大部分的风险要由我国商人承担。因此,应特别注意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提高对俄货物流动的组织化程度,达到转移规避风险的目的。鼓励企业在国内开设物流采购中心,吸引俄客商来我国采购商品,尽可能减少我区商人在俄直销;也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在俄成立合资企业,由俄方企业承担在俄进货和销售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边境小额贸易合同签定和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对俄出口商品质量,并按照俄法律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情关手续,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俄“包税”出口。要引导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和守法意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跟踪了解主要从事对俄经营的企业状况,加强在出口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税收、质检和外汇核销等,以此带动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四)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要积极与俄海关磋商,促其对非法清关公司加大打击力度,改善海关管理,提高直达效率,为我企业和经商人员在俄开展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境,确保商品质量。同时继续与俄方就检验检疫证书互认、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进行磋商,力争取得进展。

  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严格执行进出口核销和边贸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同时,积极解决对俄出口收汇核销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促进边贸企业规范、顺利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监督企业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出口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清查和整顿,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根据《中俄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加强与俄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作。

  税务部门要加强《中俄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执行工作,我区企业和公民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收方面不公正待遇后,应及时向自治区税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与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促其解决。

  自治区民航监管部门要了解掌握全区对俄货运包机的运营情况,加大对俄货运包机的监管力度,对执行货运包机的俄航空公司和开通对俄货运包机飞行业务的机场开展持续性安全运行监察。对已掌握俄航空公司提供非法清关服务的属实证据,应立即向国家民航总局汇报,暂停其货运包机飞行申请的审批,并通报俄有关部门。

  (五)充分发挥我区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建立规范的物流体系

  积极鼓励我区大型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通过在区内对俄贸易商品集散地建立对俄物流中心,在我区对俄出口货物比较集中的俄边境口岸、机场建立保税仓库,在与我区毗邻的俄边境口岸组建中资清关服务公司等,形成规范的对俄贸易物流体系,为我区企业提供优质合法的仓储、清关服务。

  (六)加大服务力度,为我区企业和商人在俄经商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我国政府与俄经贸部共同建立的“中俄经贸合作网站”,并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告介绍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

  目前,中俄政府间已成立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作为规范贸易秩序工作的主要双边合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在对俄经贸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自治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促进我区对俄贸易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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