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

颁布时间:2006-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我省久居的;

  (二)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四)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五)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第三条 考生报名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区)、局招考办负责审查,有异议者,由市(行署)级招考办负责审定。户籍审查考生的户口及身份证,学籍按照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查相关材料,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五)款户籍落入我省的考生,要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相关原始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各级招考办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持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对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 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