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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0]68号

颁布时间:2000-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省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8月4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大力加强质量工作,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二次创业、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产品质量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推进我省“二次创业”的伟大实践,振兴我省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国内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处于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尽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二次创业”伟大实践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产品质量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主要是:大路产品多,品牌产品少,资源型、原字号产品和粗加工产品多,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和精深加工产品少。因此,我们必须从确保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我省质量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质量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这一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质量,推动我省产品质量不断上档次、上水平,适应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近阶段,我省质量工作的主要指导性目标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平均合格率达到80%以上,出口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主要工业产品有85%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得到有效遏制,为消费者建立一批无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放心店”、“购物放心街”。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推进我省经济改革和发展,必须牢牢把握《决定》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二、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三)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省质量兴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各地要从发展区域经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兴市(地)、质量兴县(市)的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决定,2000年在牡丹江市、阿城市进行质量兴市、质量兴县(市)的试点工作;在全省选择不同类型的20个企业,开展质量兴企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全省质量振兴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名牌战略。以促进和发展特色、优势经济为目标,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在全国市场覆盖广、份额大、品牌无形资产含量高、对全省经济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名牌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加大名牌战略的实施力度,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资本扩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公益广告扩大名牌产品的知名度,积极组织名牌产品的技术扩散和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的靠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产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质量奖励制度。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不准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不准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

  三、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七)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经科教、产学研、贸工农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石化、机械、食品工业等传统支柱产业要通过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建材等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快发展速度,在全省尽快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产业规模发展,并对其它产业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

  (八)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我省形成一批质量优、档次高的名牌产品群体,尽快改变我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低的状况。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质量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在制定质量发展目标中要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把创名牌、保名牌、联名牌、扩名牌作为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的自觉行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名牌效益。

  (九)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有企业必须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现任制度,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很大精力抓质量工作,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必须根据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制定严明的考核办法,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十)大力抓好售后服务。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所有生产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各类商业企业要建立售前、售中和售后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对所售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严格执行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

  四、以质量为中心,加强基础性工作

  (十一)不断提高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在全省县以下企业积极开展消灭无标准生产活动,所有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坚决禁止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状况,制定具有竞争力的、高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凡是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十二)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我省计量标准水平,完善量传和溯源体系,严格对计量设备的检定,确保量值准确可靠。要本着“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重在示范”的原则,在计量基础比较好的大型企业,开展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对计量基础差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满足产品质量检测的基本需要。所有企业,特别是耗能大户,要认真学习邯钢经验,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节能、提质、降耗方面的作用,以市场倒推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十三)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借鉴国内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进“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省质量认证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质量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推动企业管理方式同国际惯例接轨。

  (十四)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充分发挥质量协会的作用,把培训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五)加大质量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重点对电站成套设备、大重型机械设备、子午胎、工量具、精密轴承、特种钢、铝镁材等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主导产品更新换代。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五、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六)认真落实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产品和我省实行地方准产证产品加大监管力度,试行开业审查。严格市场管理,特别是各种专业批发市场要严格市场秩序。对假冒伪劣商品既要断源又要裁流。

  (十七)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要产品和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实行产品质量跟踪监督检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十八)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报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证书使用;对我省实行地方准产证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准产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监督检查中,企业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检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九)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对我省的支柱产业、省名牌及质量长期稳定、市场有一定占有率、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产品,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为保证免检工作的质量,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尽快制定免检管理办法。

  (二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合理布局。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打假工作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在打假队伍装备以及所需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二十二)突出重点,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市场作为重点严查严打;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压,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经营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打假和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质量、计量信得过”活动、“保真保优销售”活动,创建“购物放心店”、“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所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大力推行先进的防伪技术。倡导名、优、新、特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手段防伪,鼓励企业利用防伪技术措施,保护产品的信誉和企业的权益。

  七、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五)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六)各地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主要报刊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二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和“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投资和经费。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加以落实,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产品监管工作。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执行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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