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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22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是技术技能劳动者的核心骨干,是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4]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一)广泛动员,普遍开展技能振兴行动,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技艺高超、结构合理、爱岗敬业、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技能人才的基础培养与提高培训并重,劳动者整体素质与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并重,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使高技能人才数量按年均15至20%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使全区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由目前的7.2%提高到15%。从2004年至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万名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以适应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结合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形成以学校培养为基础、企业培训为主体、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继续组织好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在冶金、食品、制造、加工、能源、环保等传统领域和信息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必须面向市场,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订单式”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开发实用性教育与培训方案,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路子。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的主体作用。企业要依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送培、自培、以师带培和技术练兵等途径,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内容,依法维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益。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发挥其在引导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加快技师、高级技师考核与评聘制度改革,突出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取消技师报考的比例限额,打破资历限定,突破年龄身份限制,进一步扩大评聘范围,改进考评方法,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技术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青年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自身技术技能水平,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三、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和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使高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企业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可分别享受不少于50元和100元的技术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推广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工”的制度,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岗位荣誉感,增强钻研技术业务的积极性。

  (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科学界定高技能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制定和完善单位与发明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责、利规定,规范职务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使用、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

  (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健全自治区、地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具体奖励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区技术能手”的获得者,自治区给予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用人单位也应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10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各地、各行业、各类企业也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表彰奖励形式,设立传统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奖项,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劳动者成才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作为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推动职工同业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技能、岗位成才风气的形成。

  (五)坚持以事业留人,以环境留人,以人格魅力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打破人才创业的各种障碍,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传授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挖掘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并通过多种传授方式,使其发扬光大。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开展技术攻关,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区域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全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崇高风尚,使高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

  四、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自治区将统筹安排好“自治区人才发展基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培养和奖励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各级政府也要划拨专项经费,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和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制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培训经费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了解企业职教经费提取和按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情况。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代培高技能人才。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扎实开展技能振兴行动,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不断优化用人环境,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做出贡献。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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