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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重新公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锡署发[2005]102号

颁布时间:2005-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盟行署对盟直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清理确认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下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盟经济委员会、盟教育局、盟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盟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盟公安局、盟公安交警支队、盟公安消防支队、盟公安边防支队、盟公安局阿尔善公安分局、华北石油二连油田公安消防支队、盟民政局、盟司法局、财政局、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国土资源局、盟建设局、盟交通局、盟水利局、盟农牧业局、盟林业局、盟商务局、盟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盟卫生局、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盟审计局、盟环境保护局、盟广播电视局、盟统计局、盟旅游局、盟粮食局、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盟国家税务局、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盟地方税务局、盟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盟地税局稽查分局、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盟质量技术监督局、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盟烟草专卖局、盟国家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下列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盟档案局、盟地震局、盟草原监督管理局(盟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盟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盟文物保护管理站、盟运输管理处、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盟交通战备办公室、盟牧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盟农业经营管理站、盟牧区经营管理站、盟植保植检站、盟渔政监督管理站、盟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盟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盟盐务管理局、盟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锡盟中心支局、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锡盟管理处、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盟邮政局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盟水政监察支队、盟环境监察支队、盟文化体育市场稽查队、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盟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站、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盟建筑安全监督站)、盟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检审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锡林郭勒分局上述执法机构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今后,凡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登记手续。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不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和公告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行政执法机构认定、公布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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