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4]1 02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当前,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素质偏低,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瓶颈之一。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摆上工作日程,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落实。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按照市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新体制和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2004年至2006年,在我市重点发展的制造业、信息产业和医药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中,实施2.1万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企业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培养和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本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至2009年,围绕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不断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范围,培养高技能人才3万人,力争高技能人才在全市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达到20%,中级技工达到40%,初级技工达到35%,初步形成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加快哈尔滨技师学院建设步伐。建立哈尔滨技师学院是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的客观需要。新组建的哈尔滨技师学院是我市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地和平台。要根据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改革教学方法,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内容,培养既掌握高超技艺和技能,又熟悉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的高技能人才。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哈尔滨技师学院组建工作进度,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确保哈尔滨技师学院2006年年底前开工,力争2007年建成。

  (五)发挥现有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属各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紧密衔接劳动力市场导向和国家职业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技能操作训练的教学比例,在毕业生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六)整合技工学校教育资源,提高技工学校服务发展的能力。按照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扩大规模、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在组建哈尔滨技师学院的基础上,加快技工学校调整改革步伐,重点办好2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每年重点扶持建设10个骨干名牌专业。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提高传统专业的技术含量,增加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特别要在培养高精尖、技术含量高的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上下功夫。将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技校毕业生纳入高级技工培养范围,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纳入技师或高级技师培养范围。

  (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老师带徒活动。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打破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限制,让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对在国家和省、市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授予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根据相应条件晋升技师或破格晋升高级技师。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通过言传身教、同业交流等形式,在传授、推广和应用技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开展老师带徒活动,通过高端带动,实现高技能的代际传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青团和工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八)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企业必须提取和足额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九)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点培养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具备较高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其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四新"教育,使专业教师的授业始终站在生产、工艺、设备发展趋势的前沿。不断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等形式,壮大师资队伍,优化教师结构,确保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满足教学需要。

  三、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成长体制和机制,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十)深化职业教育培训体制改革。坚持职业教育市场化、社会化方向,逐步向产业化发展。支持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训高技能人才,更新培训手段,开展订单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实效。加强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政策创新,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引导、支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加快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要在比例、学历、资格、身份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促进高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特别要将生产现场考核引入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技术带头人和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脱颖而出。

  (十二)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试点工作。从2005年开始,选择1至2户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结合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人才评价体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人才评价体系。

  (十三)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入口关,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处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面向社会,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进程。坚持质量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

  (十四)建立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薪酬制度。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对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待遇要以劳动力市场价位的高限作基数,采取协商工资的办法,按产生的效益或劳动数量提取奖励基金;也可以技能入股方式,由用人企业评价其技能水平,确定股份,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办法,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急缺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可视情况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医疗待遇,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医疗补助。本着补助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与用人单位、财政负担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标准和使用。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和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主动服务,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及接续问题,保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十六)积极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身份、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进行招聘。招聘企业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弓l进我市短缺和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准予其配偶、子女一同调入,并在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十七)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制度,并给予其相应待遇,努力提升技术工人的企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工资机制,对企业聘任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月津贴分别不低于100元、200元和300元。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技能津贴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执法年检,加强监督检查。

  (十八)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建立"哈尔滨市技能大奖"和"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哈尔滨市技能大奖"和"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次性物质奖励3000元。建立"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 O名;获得"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市政府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也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市、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投入

  (十九)努力安排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用于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补贴、实习场地建设、设备更新、骨干名牌专业扶持及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市财政部门要将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要确保对技工教育经费的投入与同等职业教育同等对待,从2005年起,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适当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对技工学校预算外收入,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予以全部返还,扶持技工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技工学校要适应企业职工终身教育的需要,增强培训功能,积极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凡培训在职职工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组织创业培训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全部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六、加强领导,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规划、业务指导、政策保障、证书核发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使用的目标计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的投入;市教育部门要将所属高等职业院校中相关专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范围,提高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素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技术比武、老师带徒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全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三)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