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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5]28号

颁布时间:200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涉及辖区范围内需要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四)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政府办公部门或政府办公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充实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调研都要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集党政机关、高校、大企业、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经政府研究,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政府要公开选聘一定数量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建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成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城建、法制等若干决策咨询小组。每项重大决策作出前,要组织不少于10名本行业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充分咨询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有关中长期工作部署和发展规划的决策,应组织不少于20名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听证的具体事宜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政府办公部门根据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要通过政治协商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有的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有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形成决议。政府单独作出的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党委、政府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述(一)、(二)、(三)、(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五)、(七)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由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并由政府采用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党委,经党委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及时启动紧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部门要及时制定下达《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履行情况。半年和年终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项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

  (三)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办公部门和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对阶段性工作部署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四)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决策,可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搞好协调。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接受人大权力机关的依法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不断强化监督考核。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增强目标管理考核的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准确性。严格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大目标管理考核的激励约束。

  (七)认真抓好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要加大对《大庆市人民政府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学习和落实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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