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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行署办公厅精文简会九条规定》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81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行署办公厅精文简会九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行署办公厅精文简会九条规定

       第一条 办文办会应坚持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分工负责、严格把关、注重实效、强化服务。

  第二条 减少上级文件传阅范围。属综合类的上级文件直接送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酌情传阅各盟长、各副秘书长(主任);部门特点较强或属知照性的上级文件由分管的副秘书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传阅限于分管盟长、相关秘书长、相关部门和处室;确需盟长阅知的,由分管盟长或秘书长提出意见。

  机要室每季度将收文目录印发各领导和各处室,供查阅参考。

  第三条 控制本级文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对各地某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类的文件,均按系统自行发文,确需行署审定的事项,由行文部门请示分管盟长同意后可加注“经行署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文件主送和抄送范围应限于办理或知晓的地区、部门,没有关系的一律不发。

  第四条 规范下级文件运转程序。分管秘书长(主任)在签署下级文件拟办意见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供领导参考,不得简单呈阅。下级请示事项必须说明需行署批复的原因。

  第五条 压缩会议数量,改进会议方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合并、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没有讨论、发奖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经分管盟长批准。

  第六条 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得以行署名义召开;参会人员限于相关地区、部门,不得要求无关人员“陪会”;要求旗县市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请示行署主要领导;全盟性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旗县市二级局参会;专业性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明确会务分工,减少会议费支出:

  (一)盟委、行署的一类会议由党政两办共同承办,由财政拨付专项会议经费;

  (二)以盟委、行署名义召开的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工业经济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等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二类会议,会务工作由两办承担,相关部门配合;会序册和领导讲话印制费、与会人员工作用餐费用由两办承担,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由参会人员、单位承担。

  (三)以行署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等三类会议,会务工作和会议费由相关部门承担,行署办公厅只承担行署领导讲话印制费。

  第八条 提高行署常务会议议事质量。提请常务会研究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副盟长研究,开会时先由分管副盟长作简要说明,再由部门汇报;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常务会议题由综合处负责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并请示行署主要领导后提前印发各盟长。

  第九条 秘书一处负责定期汇总本规定执行情况,办公厅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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