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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务院及自治区下发的有关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和呼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时间紧的系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文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求各旗县区政府、水利、交通、教育等专业主管部门调整清欠机构,成立“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承办具体业务。各级财政在工作经费上要给予支持。成立领导小组文件报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备案。

  市清欠办和各旗县区及水利、交通、教育等专业部门清欠办要将所负责清欠项目的逐项清欠计划(甲、乙双方签订)报市清欠办备案,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清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按项目逐项报市清欠办(市建委309房间),对市清欠办下发的举报投诉转办通知按要求将处理情况按时返回市清欠办,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统计和汇报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偿付的要随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cein.gov.cn)上申报。并按期报送各类清欠统计报表,否则,将给予通报及处理。

  各专业部门和旗、县、区应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并由行政一把手与市政府签订清欠目标责任状。

  呼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定期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二、加强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

  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严把项目审批关。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时,须有市清欠办签注审核意见的《呼市地区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资保证书》;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须有市清欠办签注审核意见的《呼市地区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表》,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三、采取多种措施,完成清欠目标。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双方不能按原合同执行,双方应重新签订工程款支付计划协议并予以公证,但农民工工资必须全部兑现。

  (二)2004年以来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不许产生新的拖欠。

  (三)存在拖欠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和建筑企业必须在2005年3月底前将双方认可的清欠计划协议报市清欠办(市建委309房间)。

  (四)各工程造价结算审定机构要在接受工程造价审定委托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并出具合法手续。

  (五)建设、施工双方的工程结算、拖欠额度存在纠纷难以达成一致的,双方要通过申请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成专门检查组监督检查各清欠小组的工作情况和重点案件项目的清欠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清欠工作不力的,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追查领导责任。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4]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搞好清欠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一步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在前一阶段摸底时漏掉的拖欠项目或有意回避未报的拖欠项目,要一一列出,按要求补报。对未报或有意瞒报的拖欠项目,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二、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问题,由这些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清理并解决。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清欠工作要在今明两年内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要带头清欠,按时提出清欠计划和清偿时限并组织兑现。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作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按投资来源,由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清欠。

  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欠款,特别是各级政府及部门新建办公楼拖欠的工程款要带头偿还。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尽快落实。

  各盟市要提出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的时限、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并列出详细的清单,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市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门或大型企业,在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时今后将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成专门检查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情况 ,检查中如发现地区或部门存在着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工作不力等问题,一律不准再批新建项目,并督促本级财政年度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三、明确分工,完善措施,切实做好还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包括自筹)拖欠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还款计划的实施;各级建设、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计划的实施;各级劳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计划的签订并监督其实施。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制定工作规程并责任到人。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形成的拖欠,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属于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建设、工商部门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四、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

  各级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好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关,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今后凡被清欠办或相关部门公布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或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能提供结清拖欠工程款证明材料的项目,或没有拖欠记录、但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办理相关的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在工程建设期间抽逃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拨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停工令,要求其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后方可开工。

  加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对没有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其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和建设单位有过发包工程经历但没有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提供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证明或有拖欠行为的不予验收备案。

  五、统一组织,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自上而下签订清欠目标责任状。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建立和完善清欠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制定落实本级政府管理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做好清欠工作。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工程款的清欠和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相应措施。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教育、民航等专业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的建设项目清欠和投诉案件处理工作。

  继续发挥好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每半年对各盟市开展的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举报投诉的拖欠问题,防止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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