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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赤政发[2005]059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赤峰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夯实管理基础。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技术院校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培训,补充一线技术工人力量,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其他矿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全面培训。通过把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煤矿职工素质普通偏低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5]37号)精神,积极做好我市煤矿的结构调整工作。按着安全准入的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坚决予以淘汰关闭,3年关闭35个小煤矿的任务必须全面完成;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对剩余的小煤矿进行技术升级,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三、围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常抓不懈。鉴于平煤公司已列入全国45个瓦斯重点整治企业进行督查以及瓦斯危害的实际,有效防范因瓦斯引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煤矿进行瓦斯治理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做好平煤公司瓦斯整治工作督查的同时,要力促对重点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和逐步完善。平煤公司的井工矿年底前要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实现公司内联网。地方12万吨以上的小煤矿2006年底以前要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2007年底以前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

  四、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煤炭生产企业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吨煤税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取标准为:平煤公司井工矿吨煤提取15 元,露天矿吨煤提取3 元;地方煤矿吨煤提取6元。

  五、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参照外地重点产煤省、市的做法,对全市煤矿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救援和事故赔偿。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提取风险抵押金40万元;3万吨(含3万吨)至9万吨的煤矿提取40万元至100万元;9万吨至45万吨的煤矿提取100万元至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归提取企业所有,由各旗县区安监局统一收缴,设定财政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监督。风险抵押金使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后形成的差额由企业在风险抵押金使用签批单发出后的30日内补齐。风险抵押金于年底由安监部门退还企业,同时办理结转下年手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平煤公司各矿井风险抵押金由公司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监督。

  各产煤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实现我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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