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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5-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和销售危险化学品。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按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凡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批准书》。企业凭《安全批准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二、现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条例》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作好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和定点证书申办工作(此事项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五、现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截止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办理相关安全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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