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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23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

  (一)退休人员:2003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1年至2002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6元;1990年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条件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等措施加以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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