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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5]16号

颁布时间:2005-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自1990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开展了10次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但市政府2004年3月1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修改和保留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牡政发[2004]5号)所列应予修改的文件,由于有关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未按要求上报修改草案,致使大部分文件没有及时修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巩固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应予修改而未修改的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做好修改工作:

  一、修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修改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修改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坚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原则,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与我市当前实际不符的条款,都要进行修改;凡文件涉及上级有关规定正在修改的,可暂缓修改;凡文件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且上级又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都要废止。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经济环境上来,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修改工作的主要方法。这次修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修改草案、修改说明和依据或者废止、暂缓修改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凡上报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要退回有关部门,重新起草。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该文件将予以废止。

  三、注重调查研究,确保修改工作质量。修改工作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又要符合我市实际,各有关部门在起草修改草案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修改工作按时完成。这次修改工作涉及文件多,时间要求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和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修改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上报时间要求制定修改工作计划,抓紧调研论证,尽快形成修改草案,确保修改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已将这次修改工作纳入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凡未按要求完成修改任务的单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要扣减相应的分值。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修改草案起草单位  上报时间 
1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试行方案  1989年4月22日  牡政发[1989]23号  物价局  2005年6月30日前 
2  关于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通知  1992年2月26日  牡政办发[1992]13号  物价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  牡丹江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993年3月18日  牡政发[1993]8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4  牡丹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5月12日  牡政办发[1994]42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5  牡丹江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4年12月14日  牡政办发[1994]115号  房产局  2005年7月31日前 
6  牡丹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1995年1月13日  牡政发[1995]6号  房产局  2005年6月30日前 
7  牡丹江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0日  牡政发[1995]30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8  牡丹江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6月24日  牡政发[1995]46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9  牡丹江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办法  1995年8月1日  牡政发[1995]50号  房产局  2005年7月31日前 
10  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日  牡政发[1995]69号  规划局  2005年6月30日前 
11  牡丹江市关于劳动模范待遇几项规定  1995年9月20日  牡政发[1995]63号  总工会  2005年6月30日前 
12  牡丹江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5日  牡政发[1996]22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13  牡丹江市煤气工程进户安装费用结算办法  1996年5月29日  牡政办发[1996]50号  建设局  2005年7月31日前 
14  牡丹江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几项规定  1996年9月1日  牡政办发[1996]79号  规划局  2005年6月30日前 
15  牡丹江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0日  牡政办发[1996]101号  财政局  2005年7月31日前 
16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契税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11日  牡政办发[1998]80号  财政局  2005年7月31日前 
17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治理整顿小锅炉的通告  1998年9月22日     建设局  2005年6月30日前 
18  关于贯彻国发[1998]3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1999年3月9日  牡政发[1999]14号  供销社  2005年6月30日前 
19  牡丹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1999年3月30日  牡政发[1999]17号  房产局  2005年7月31日前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牡政办发[1999]25号  建设局  2005年6月30日前 
21  牡丹江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1999年4月16日  牡政发[1999]22号  房产局  2005年7月31日前 
22  牡丹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1999年4月16日  牡政发[1999]23号  房产局  2005年7月31日前 
23  牡丹江市区中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4日  牡政办发[1999]93号  城投公司  2005年6月30日前 
24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牡丹江市中小企业经济担保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牡政办发[2000]10号  财政局  2005年7月31日前 
25  市区剥离企业生活用水实行区域性二次供水实施方案  2000年2月29日  牡政办发[2000]18号  水务局  2005年6月30日前 
26  牡丹江市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2000年4月20日  牡政发[2000]38号  旅游局  2005年6月30日前 
27  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0]4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6月30日前 
28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0年5月10日  牡政发[2000]39号  旅游局  2005年6月30日前 
29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市区露天烧烤食品的通告  2000年6月20日     环保局  2005年7月31日前 
30  牡丹江市特殊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15日  牡政发[2000]42号  教育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1  牡丹江市控制城区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  2000年8月28日  牡政发[2000]47号  教育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2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10月16日  牡政办发[2000]85号  劳动局  2005年7月31日前 
33  牡丹江市区购房落户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3日  牡政发[2000]51号  发改委  2005年7月31日前 
34  关于修订市区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牡政办发[2000]106号  物价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5  批转市计委关于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  牡政发[2001]1号  发改委  2005年7月31日前 
36  牡丹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1年4月30日  牡政发[2001]16号  水务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7  关于划分牡丹江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牡政发[2001]31号  环保局  2005年6月30日前 
38  牡丹江市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2日  牡政发[2002]32号  商务局  2005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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