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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政府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印章、衔牌和文件资料处置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关于全省政府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印章、衔牌和文件资料处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政府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印章、衔牌和文件资料处置的意见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7月27日)

  为妥善做好省政府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印章、衔牌和文件资料的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印章、衔牌的处置问题

  (一)机构改革中保留且未更名的部门或单位,继续使用原来的印章,挂原制作的衔牌。

  (二)更名、合并组建新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在此文件下发后,旧印章即行废止,并送交省政府办公厅封存。同时,旧的衔牌停止使用。

  (三)撤并的部门或单位,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抓紧做好清产核资等善后工作,衔牌停止使用,旧印章送交省政府办公厅封存或销毁。

  (四)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的印章,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发。新印章发放,实行交旧领新,领取印章具体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衔牌,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作。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挂衔牌。

  二、关于文件资料的处置问题

  (一)撤并的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做好文件、资料的清理和归档工作,并要责成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二)要严肃保密纪律,妥善保存好公文、资料,特别是对个人手中的重要文件和业务资料,要进行彻底清理,不能由分流人员带走,以便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凡是合并、更名和新组建部门,新制发的文件要启用新的发文字号,不能沿用原单位的发文字号。

  (四)凡是在机构、人员变动时,造成文件、资料丢失、损坏而使工作受到影响,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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