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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28号

颁布时间:2005-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署及盟和旗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总体规划,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专项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三、盟环境保护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盟发改委、经委、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要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知识。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环境影响评价执法力度,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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