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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5]196号

颁布时间:200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省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当前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目前,我区已进入主汛期,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夏季全国两支多雨带中的一支将覆盖我区所有地区,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以及内陆河流有可能发生大的洪涝灾害。为做好防汛救灾的准备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救灾应急预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应急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协调机制。要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设定的转移、安置、物资调集、生活保障、医疗救护等应急行动规程,及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

  各级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密切关注重点水库、重点河段等灾害易发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资源信息的共享程度,及时做好灾情预警工作,预先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严格汛期救灾值班制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汛期值班制度,确保信息通讯24小时畅通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24小时开通。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24小时有专人值班、确保救灾物资随时投入应急工作。灾害发生后,要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将灾情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发生因灾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灾情,旗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灾情直接报告民政部,同时报告所属盟市和自治区民政部门。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灾地区民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向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和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报告有关情况,随后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每日上报救灾工作信息。信息要重点反映灾害影响范围、人口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字、房屋财产损失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灾情稳定后,要立即组织力量逐村逐户核实灾情,分类排队,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今年自然灾害趋势预测,抓紧做好本地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增加财政投入,确保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需要。同时,要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与有关厂家和商家签订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的紧急采购协议,保证各类救灾物资的供应。要积极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各类救灾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五、加大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灾害来临时的紧急避险、个人防护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活动效果改进救灾应急预案,提高各地区应急能力;要重点开展社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处场所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

  六、加强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保证重大自然灾害报告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对有关灾情信息,各级政府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瞒报、漏报、虚报、迟报。对因瞒报、漏报、虚报、迟报影响救灾工作及时开展、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救灾工作职责明确、监督到位、措施得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保证救灾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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