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黑政发[1998]35号

颁布时间:1998-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8项,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节油十二字操作法培训费

  二、涉外汽车运输审验费(包括初审费)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费

  四、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

  五、外销种子管理费

  六、考生查询分数收费

  七、工人职员退休证收费

  八、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九、占用林地砍伐木材补偿费

  十、退蚕退参还林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十二、诈骗案件提取办案资金

  十三、石油工业产品管理费

  十四、食盐批发许可证费

  十五、碘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驾驶员军转地学科复验考试费

  十七、外籍驾驶员年度审验费

  十八、外籍人员临时驾驶证费

  十九、外籍车辆临时行驶证费

  二十、外籍汽车检验费

  二十一、外籍摩托车检验费

  二十二、实习驾驶证费

  二十三、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

  二十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费

  二十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中的悬挂于工地铁牌子收费

  二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费

  二十七、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八、向成品油经销企业一次性收取表格、证书工本费

  以上各项收费,自199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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