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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部门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2年12月31日正式建成投入运行。“中心”的建成投入运行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实现政务公开,便民服务,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强化服务监督两个机制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和便民服务两个快捷通道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市及旗县市区去年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轮清理,依据第三轮清理后审批、审核、收费项目的保留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直25个部门的130项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进入“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进厅(含分大厅)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驻大厅的各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各部门设在“中心”的办事窗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凡是进入大厅窗口的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准办理。为加快办理时效,各部门必须改变层层上报、请示的办事模式,通过给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和设立进厅部门领导办公席,定期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凡是可以即来即办的全部实现即办件。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研的承诺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实行办事大厅一个窗口进出,需要部门内部多个环节办理的,由窗口协调实行全程服务,不能让办事人来回跑,必须规定承诺时限,按时办结。

  二、各部门设在市“中心”的各窗口单位,代表着乌兰察布市的对外开放形象,各部门进驻大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乌署办发[2002]119号通知要求认真选拔。切实把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骨干选派到“中心”窗口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优质服务,工作人员进厅工作时限最短一年。进厅人员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单位不变。对进厅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归原单位,日常工作,包括出勤、工作质量、服务情况等考核,由“中心”按乌党办字[2004]33号文件进行管理和考核。进入“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部门进驻市“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办件程序,认真办理好各类审批、审核、收费项目。重大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由“中心”召开联审联席会议,实行联合办公、联合审批。投资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陪办制,由“中心”派员陪同投资商全程办理、全程服务。

  四、为给投资商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服务,进厅各窗口单位必须印制统一规格的办事须知,写明办事程序、所需的各类文件、证件、申报的材料、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五、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执收分离的规定,统一在“中心”设立窗口,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阳光作业,公开收费。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六、各部门进厅事项都要明确分类,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各部门要通过必要的调整,尽可能将审批权限移交给驻“中心”工作人员,保证审批项目在“中心”办理。现场无法办结的窗口人员负责全过程流转,按承诺期限办结并答复。为方便窗口工作,各部门应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七、对各部门已经建立的办事大厅,凡需要大厅一条龙服务的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的办事大厅。由于“中心”场地限制,暂时不具备条件进入“中心”大厅按分大厅管理。业务由本单位管理,涉及政务公开、并联审批、行风建设、阳光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由 “中心”协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体按分大厅管理办法实施。

  八、为真正体现优化环境和为民服务的宗旨,进厅事项实行联办件、并联件办理制度。相应设立招商引资三条龙服务。即以商务局牵头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条龙服务,以发改委牵头的重大建设项目一条龙服务,以建设局牵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条龙服务。并设立便民服务的三条龙服务,以劳动局牵头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一条龙服务,以市公安局牵头的车辆牌照一条龙服务,以交通局牵头的出租车管理一条龙服务,以上涉及到的市直以及集宁区的部门,都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中心”不能容纳的实行分大厅管理。

  九、各旗县市区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项目,由各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加快审批时效,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可以实行旗县市区与市“中心”联合办理的办法。在办理审批项目时,旗县市区的审批项目,凡是需要由市直部门办理的项目,可由旗县市区“中心”上报,由市“中心”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十、建立进厅(含分大厅)部门责任追究制。对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便民项目情况,按乌署发[2004]19号文件要求严格考核。对政府明确规定应进入项目不进大厅及进厅后业务仍然两头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部门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目录

  市发改委(2项)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承诺办理件);

  2、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承诺办理件)。

  市经济委(5项)

  1、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收缴(即时办理件);

  2、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诺办理件);

  3、供电营业区及进网作业电工许可(承诺办理件);

  4、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认定(承诺办理件);

  5、煤炭经营资格审核(承诺办理件)。

  市公安局(6项)

  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承诺办理件);

  2、公共场所使用、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审批(承诺办理件);

  3、危险品跨省区运输(即时办理件);

  4、爆破员作业证(承诺办理件);

  5、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外国人签证(承诺办理件);

  6、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承诺办理件)。

  市消防支队(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批、验收,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审批、验收(承诺办理件)。

  市国土资源局(5项)

  1、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承诺办理件);

  2、新增建设用地及存量土地使用权处置(划转、出让、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临时建设用地(承诺办理件);

  3、土地登记发证(承诺办理件);

  4、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小型矿山采矿许可(承诺办理件);

  5、关闭矿山(承诺办理件)。

  市财政局(3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承诺办理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承诺办理件);

  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审核发放(即时办理件)。

  市工商局(3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诺办理件);

  2、广告经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3、收费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市卫生局(8项)

  1、食品卫生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3、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4、健康体检合格证(承诺办理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8、药食同源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及其它食品新产品、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市商务局(11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承诺办理件);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时办理件);

  3、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划转(承诺办理件);

  4、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承诺办理件),境外承包工程审核(即时办理件);

  5、劳务输出审核(即时办理件);

  6、境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审核(即时办理件);

  7、甘草、麻黄草许可证发放(承诺办理件);

  8、按规定审核新建加油(加气)站(承诺办理件);

  9、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承诺办理件);

  10、甘草、麻黄草准运证(承诺办理件);

  11、拍卖行业市场准入凭照(承诺办理件)。

  市劳动局(7项)

  1、市本级失业保险登记与缴费(即时办理件);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承诺办理件);

  3、市本级医疗保险待遇与费用(承诺办理件);

  4、市本级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承诺办理件);

  5、市本级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即时办理件);

  6、按规定权限审核劳动合同签证(即时办理件);

  7、劳动保障年检(即时办理件)。

  市交通局(12项)

  1、从事旅客出入境运输企业的许可(承诺办理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业审批(承诺办理件);

  3、市内线路零担班车运输审批(承诺办理件);

  4、二、三类大中型物件运输审批(承诺办理件);

  5、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承诺办理件);

  6、一、二、三类驾校开业审批(承诺办理件);

  7、营运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承诺办理件);

  8、出租车运输管理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9、长途客车营运线路(承诺办理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许可(承诺办理件);

  11、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汽车二级维修、零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承诺办理件);

  12、汽车租赁业开业(属运输服务业)(承诺办理件)。

  市技术监督局(5项)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承诺办理件);

  2、食品标签准印证(承诺办理件);

  3、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登记证(承诺办理件);

  4、办理《销售》计量器具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5、企业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承诺办理件)。

  市环保局(5项)

  1、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办理件);

  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承诺办理件);

  3、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验收(承诺办理件);

  4、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5、初审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核市级自然保护区(承诺办理件)。

  市水务局(2项)

  1、取水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办理件)。

  市建委(5项)

  1、质量监督登记(承诺办理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即时办理件);

  3、装饰质量监督预算审核(承诺办理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诺办理件)。

  市药监局(3项)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及有关项目的变更(承诺办理件);

  2、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承诺办理件);

  3、审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承诺办理件)。

  市人防办(2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承诺办理件);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准(承诺办理件)。

  市地税局(7项)

  1、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承诺办理件);

  2、土地使用税减免(按规定权限)(承诺办理件);

  3、企业所得税减免(承诺办理件);

  4、涉外企业税登记证(承诺办理件);

  5、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5万元以上)(承诺办理件);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承诺办理件);

  7、房产税减免(按规定权限)(承诺办理件)。

  市农牧业局(14项)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2、种子委托代销证、种子调运证、原包装种子销售证(承诺办理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养殖使用证》(即时办理件);

  4、《渔业船舶检验证》(即时办理件);

  5、种子苗木调运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检疫(承诺办理件);

  6、农药经营许可(承诺办理件);

  7、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8、主要作物杂交种及亲本种子和常规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9、兽药(批发)经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10、饲料经营审查登记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核(承诺办理件);

  1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采集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12、种禽广告、兽药广告(承诺办理件);

  1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14、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许可证审核(承诺办理件)。

  市民政局(4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即时办理件);

  2、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即时办理件);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承诺办理件);

  4、新建经营性公墓殡仪馆(承诺办理件)。

  市档案局(1项)

  查阅非涉密性的政策、意见、规定、办法与政策性、法规性、服务性、公益性文件和资料。

  市规划局(7项)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诺办理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承诺办理件);

  6、区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入集宁区承担任务(承诺办理件);

  7、城市一般性详细规划(承诺办理件)。

  市人事局(4项)

  1、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批(即时办理件);

  2、招聘单位和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的鉴定(承诺办理件);

  3、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服务程序(承诺办理件);

  4、职称申报、核准备案与发证(承诺办理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项)

  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承诺办理件);

  2、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承诺办理件);

  3、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承诺办理件);

  4、乙级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承诺办理件);

  5、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承诺办理件)。

  市农机局(3项)

  1、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即时办理件);

  2、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承诺办理件);

  3、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员资格(承诺办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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