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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阜政发[2005]92号

颁布时间:2005-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阜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116号),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和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个确保”目标,努力提高商贸流通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提高其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力度,整合资源,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扩大开放,重点发展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布局,发展社区商业,推动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工作,尽快把我市建设成为皖西北现代商贸物流集散中心,促进阜阳奋力崛起。

  目标任务:努力使商贸流通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整体布局更加合理,业态更加丰富,市场更加繁荣,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时期,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递增15%以上,力争2010年达到280亿元以上;打造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配送企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化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和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同等适用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国有中小流通企业继续实行股份制、兼并、出售、租赁等多种改制形式,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争取在2006年底前,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基本完成改革、改制任务。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二)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市重点流通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经营需要,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采取租赁、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在改革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

  (三)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流通企业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抵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落实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用产权的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统筹解决。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买受人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税[2003]184号)规定条件的,按《通知》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的优惠。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五)重点培育一批流通企业集团。通过竞争,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培育1―2家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流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和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省、市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支持流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对企业土地使用、商业网点选址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流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鼓励有优势的重点流通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和营销技术,不断提高流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国债资金等方面扶持市重点流通企业。省、市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由市商务办帮助企业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手续。

  (六)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依法保护中小流通企业合法权益,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切实减轻中小流通企业负担。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流通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企业依法进行融资担保。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要将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以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七)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连锁流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注入。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省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用地,经依法批准,可按竞买地价的90%交纳地价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卖商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者证照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由分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推行各级各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八)大力发展物流配送中心。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省、市重点支持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列入省、市重点支持的流通企业建设的配送中心、大型冷库的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提供交通便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运车证。

  (九)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在普及管理信息系统(MIS)、时点销售系统(POS)、条形码等应用的基础上,推动流通企业向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发展,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积极探索传统产业、有形市场、连锁企业、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形式,促进商业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购置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加速折旧。

  三、推进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十)构筑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农家店”的建设步伐。支持城市大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管理、货源、信息、技术优势,加快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整合基层供销社网点资源。在县城建设配送中心、发展连锁中心店,在乡村通过直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发挥城市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聚集、辐射的功能,鼓励各类批发企业与农村零售企业合作,开展商品配送,发展农村自愿连锁经营。力争到2007年,建设和改造乡村两级连锁超市、便利店600家,覆盖全市180个乡镇和20%左右行政村。

  (十一)构筑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系。推动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区域配送中心、县域配送中心或具备配送功能的中心店和连锁经营网点建设,发展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实现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供应与农技服务一体化。充分发挥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等原有网点资源的作用,推动其加强联合,开展农资和农技专业服务。建立经营者诚信体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创建让农民“放心、称心和省心”的农资品牌,服务农业生产。力争到2007年,农资连锁店发展到500家左右,覆盖全市180个乡镇和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农资连锁经营额占全社会农资销售总额的50%以上。

  (十二)构筑农产品国内销售体系。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城市网点布局和小城镇发展,在阜城或者县城、中心镇、交通要道、优势农产品产地,培育建成5家标准化且特色突出、交易灵活、辐射面广的大中型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绿色批发市场2家),构筑农产品销售平台。完善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推动规范化经营,提高流通辐射能力和效率。支持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或便利店,发展1―2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其食用农产品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培育、发展大型区域农产品龙头企业,推动贸工农一体化,促进农产品流通。加强农村中介组织建设,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大力创建名牌农产品,通过举办展示会、交易会等方式,积极向外推介,实施名牌农产品进超市工程,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十三)构筑农产品出口体系。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农产品出口,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加强蔬菜、水产品、肉禽、芝麻、蜂蜜、食用菌、蚕丝、中药材等重点品种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扩大出口农产品生产规模。密切监测并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积极组织阜阳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大型零售企业对接,推动农产品进入大型零售企业的采购网络,积极扩大出口。力争到2007年,至少培育3个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特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年出口额比2004年翻一番。

  (十四)构筑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设计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出口等四大体系监测指标,开发网上信息直报软件,所有涉及的重点企业、出口基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中心店均作为监测样本点,实施运行情况网上直报。在信息网络系统上及时发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市场供求等信息,为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建设服务。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发信用评价软件,及时高效收集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科学评价企业信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四、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体系

    (十五)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建设和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机械化改造以及城市豆制品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由财政负担的有关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经济型连锁饭店、会展场所等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六)加快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全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和茧丝绸行业4个网上直报系统建设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不断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网络功能,力争用3-5年的时间,构建覆盖全行业便捷、高效的市场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本地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测网络管理。

  五、推动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七)合理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老城区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辐射作用,提升网点设施的档次;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功能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要加强总体规划,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为主。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等社区商业网点的建设,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政府确定扶持解决低收入群体洗浴问题的便民浴池,可以享受居民用水价格。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废旧物资回收和维修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二十)创建商业示范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商业以及新兴服务业发展,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营造和谐社区消费环境的创建示范社区活动。从2005年起,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在总结示范社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六、建立商品安全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市级生猪活体、化肥储备制度,强化储备监管;逐步建立食糖、食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级储备制度,储备商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确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储备费用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十二)强化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制定《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及时消除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市场运行平稳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应急调控和商品调拨所需费用,由市政府安排。各县、市、区也要比照建立相应的应急调控机制。

  七、优化流通业发展环境,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工作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手段,落实专项经费。加强流通市场监管,认真抓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阜政秘[2005]51号)的落实,开展各类专项重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四)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重点清理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实行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清理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进一步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进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推进工商企业用电、用水同网同价,建立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大市场。

  (二十五)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诚信建设,鼓励企业诚信经商、守法经营。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和商业老字号的品牌、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二十六)制定和完善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流通工作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商贸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流通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十七)加强特殊行业管理。有序发展典当、拍卖、成品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殊行业,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十八)切实加强对流通业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流通工作责任制,把流通工作纳入经济评价体系。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流通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流通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会商,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广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流通业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职业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的素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商贸流通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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