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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3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鼠疫是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急、传染性强、传播快、病死率高,对人群安全与健康危害极大,是国家法定的甲类一号传染病。近年来我省鼠疫流行呈上升趋势,各疫源地的动物间鼠疫流行十分猛烈,通过公路、铁路将未经检疫、消毒、灭蚤的旱獭皮等染疫物品和鼠疫患者、尸体带入城镇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发现鼠疫患者及染疫物品,切断鼠疫传播途径,预防鼠疫远距离传播,防止鼠疫在人口密集的城镇、交通要道、经济开发地区及旅游景区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 《实施办法》、《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及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鼠疫交通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鼠疫交通检疫工作,进一步增强疫情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在每年疫情高发季节,要在各重要路口设置固定或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认真组织开展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农林等执法部门要密切协作,联防联控,及时相互通报疫情,共同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各检疫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检疫工作条件,保证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鼠疫固定交通检疫站分别设在平安县古城乡青沙山路口、贵德县千户拉脊山路口、共和县倒淌河镇岔路口、兴海县子科滩岔路口、玛沁县军功桥头、称多县清水河镇路口、海晏县东大滩岔路口和门源县青石嘴镇盘坡路口。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鼠疫流行趋势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开展交通检疫工作。各鼠疫检疫站设立时应考虑与公路查禁超载、超限站相配合。

  三、鼠疫固定交通检疫站的检疫时间从每年7月15日起至10月30日止。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根据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鼠疫临时交通检疫的时限。

  四、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由检疫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县级公安、交通、工商、农林等执法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选派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来自各鼠疫疫源地区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物资实施严格的鼠疫交通检疫。

  五、实施鼠疫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各检疫站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旦发现未经消毒、灭蚤、检疫的旱獭皮张、油脂、肉等物品,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彻底的焚烧和深埋处理。对承运上述物品的交通工具实施彻底的消毒处理。发现可疑尸体按规定留验并及时进行处理,发现鼠疫患者或疑似鼠疫患者必须立即就地隔离、临时留验并诊治,同时迅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各鼠疫交通检疫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良好的形象开展鼠疫交通检疫工作,要作好检疫工作日志和记录,严禁乱消毒、乱收费。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对来往车辆的司机和旅客积极进行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铁路、民航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并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联系,完善与地方的协调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加强对机场、车站相关工作人员的鼠疫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可疑鼠疫患者及其他传染病人的发现率。

  八、设立鼠疫交通检疫站的有关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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