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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通知

青政办[2005]154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今年1至10月份,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817起,死亡630人,受伤967人,直接经济损失35702万元。特别是11月份以来,连续发生3起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导致12人死亡,1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前,我省气温变化无常,温差大、多风雪、路面易结冰,这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很大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规定,提高认识,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因地制宜,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形势和特点,认真排查本地区交通事故多发的地段、时段和原因,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制定相应措施,加大道路安全监管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我省冬季路面情况多变的特点,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加大对货车、农用车、拖拉机等违法载客,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超速、客车超员以及无牌、无证车辆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公安部门要在严肃处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及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围绕 “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一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深入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积极参与、主动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要继续做好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售票员、安全员等经常性交通安全教育,根据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要开展不同形式、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工作要在农村牧区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农牧民群众的交通守法意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好农村牧区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要推广使用适合农村牧区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确保农牧民群众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要建立客运驾驶员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定期将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要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要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按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七、制定和完善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事故救援能力各地区要根据本地道路运输线路的特点和恶劣天气条件等情况,制定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工作步骤,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要与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医疗机构加强协作,构建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体系,提高快速救援能力,减少交通事故中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死亡的人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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