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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5]58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

   (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的关系征收或征用农用地时,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征用由国务院一同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征用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一同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而土地征收或征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或征用。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的批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现场会审制度

  (一)会审程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建设用地材料的组织、审查后,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会审报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州(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会审。会审以现场踏勘、审查建设用地材料等方式进行。会审结束后,由参加会审的各单位出具书面会审意见,作为审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依据。

  (二)会审内容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2、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有无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经过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项目建设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是否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落实或能够落实;

  7、划拨供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8、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和准确;

  9、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0、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存在地质环境问题;

  11、当地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业主单位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情况。

  三、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拟征地补偿协议;

  (6)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市、县人民政府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文件或缴款凭证。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拟征(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标注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并加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或征用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7)拟征地补偿协议;

  (8)市、县人民政府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文件或缴款凭证;

  (9)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0)补充耕地协议书;

  (11)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

  对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依据有关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的,在正式报批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已预审通过的内容重复审查。未经过预审的,在正式报批时,须附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床报告的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补充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或征(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方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无条件实行先补后占的,也可边占边补,但必须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及完成时限,并签定补充耕地协议。

  (三)没有条件自行完成补充耕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方式。根据《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补充耕地范围。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补充耕地验收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所征收或征(占)的耕地必须实行“占一补一”。建设项目对应补充的耕地,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验收。补充耕地任务完成后,由补充耕地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补充耕地的初步设计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验收单位对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要求的,下发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五、进一步规范先行用地的范围、时限

  (一)实施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

  (二)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必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拟征地补偿协议。

  (三)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下达后,建设单位可进行“三通一平”工作,并按批准文件约定的时限上报建设用地材料,逾期按违法用地查处。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及管理

  (一)收缴主体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的规定,由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均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缴费方式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接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在20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先缴后分。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征用批准文件,否则,以非法批地进行处理。

  七、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全程管理,即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批后实施管理。前期管理要做到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的批准权限,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批后实施管理,做到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验收。

  建设项目批准后,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土地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发现征而未用、超面积使用、违法违规审批土地等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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