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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铜陵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

  根据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减少水上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渡运,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确保不发生重大有影响的恶性责任事故,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三、整治原则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交通(海事)、港口、安全监管、农业等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整治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内容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渡口、渡船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施步骤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结合验收标准内容,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制订相应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为检查整改工作奠定基础。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0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见附件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对在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铜陵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五)。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期间将组成督查组对县、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市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督查工作,按照整治工作方案适时启动各阶段工作。县、区政府要按照渡口、渡船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渡口、渡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渡口(码头)管理工作。市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渡运,严禁渡船冒险渡运、超载、带病运行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渡运船员配备、船舶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船、渔船的管理工作,严禁其从事非法载客行为。

  (三)县、区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三、四),并在每一阶段结束后15日内将本地整治工作阶段总结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和本次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留底备查。

  附件:

  1.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5.铜陵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1: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督促所属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督促、指导辖区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三)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辖区渡口的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对辖区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五)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

  (六)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非法载客现象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安全监管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渡船

  (一)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按照所在市、县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超载。

  (五)按规定配备消除、救生设备。

  (六)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市、县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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