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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皖办发[1986]13号

颁布时间:1986-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即中办发[1986]4号文件),县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在中办发[1986]4号文件下达后,如果仍有违反规定的,应严肃处理。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会、协会等组织,在旅游旺季(每年六至九月)不得到黄山召开会议。确有必要到黄山开会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填写出差报告单,写明出差的任务、人数、时间、路线、费用等,报领导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原计划。出差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与出差任务无关的旅游区、名胜区游览。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提前写出报告(包括参观学习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等),跨县的,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五、对检查评比、互查互评等活动要适当加以控制,并要防止形式主义。在检查评比活动中,一律不得用公款请客或赠送土特产品及其它礼品,不得组织检查评比人员到风景名胜区游览。

  六、自中办发[1986]4号文件下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它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分配给个人,特需经费的使用,要按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不要平均分给个人。

  七、严格执行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的有关规定。省级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时,因病或年老体弱确需家属陪同的,经批准,只报销一名家属的同席车船机票费和住宿费(在省级干部的所在单位报销),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厅局级干部疗养、休养,按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由本单位统一安排。干部健康休养的时间,一般一年不超过二十天。

  八、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应以就地就近为主,并要控制参观的人数和时间。跨省参观,由省委老干部局按照中央办公厅[1984]18号文件规定统一组织安排,一般每年只限于组织一批。地、县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九、各级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坚持原则,坚持制度,严肃处理。上级主管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这些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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