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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2005]47号

颁布时间:2005-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政[2005]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5年8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培育和增强我省自身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结合青海实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坚决破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弊端,以“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为目标,不断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投资领域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在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积极促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电力产业开发。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产业开发,进入风险勘探和开发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省内老油田、边际油田改造;收购低产油井,自主开采、加工、出售产品。

  (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等煤炭资源深加工产业。

  (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通信产业开发,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发展通信衍生服务项目。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铁路、民航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参股投资省内自有铁路(专线、专用)建设;鼓励拓展铁路、航空领域新的服务项目,以独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并允许其买断经营权。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采用独资、合作、转让等形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7)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重组、改造停产或破产军工企业。

  (8)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2、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水、热、燃气、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具备条件的,可参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3、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社会事业的盈利性经营;可进入文化产业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等领域;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参与、建设、经营、改造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注册商标)、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

  2、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

  3、放宽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经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其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准。

  5、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以省、州、地、市区划名的可以核准办理;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冠“集团”名称;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等字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1、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支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培训;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7)支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8)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

  2、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省工商局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

  3、州、地、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

  (二)改善金融服务

  1、人民银行要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及授信额度,并积极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

  2、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贷款支持,积极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3、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信用贷款,增加贷款投放。

  4、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5、积极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活动。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融资试点。

  2、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3、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嫁接改造;通过租赁设备、厂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4、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5、在政策、业务等方面支持典当行业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l、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逐年扩大规模。

  2、省财政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3、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独资、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

  4、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

  三、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一)税收支持政策

  1、所得税

  (1)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本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59号)精神,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其他税收支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办个体工商户,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首次纳税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4)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村、镇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政策和省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在本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或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持有人转让、出售矿业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2)勘查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

  ①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

  ②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

  ③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

  (3)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 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4)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经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要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的,免缴5年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③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或减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④利用老矿区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可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①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一)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会计、法律、保险、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对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扶持其发展。

  (二)建立信息服务体系

  1、设立中小企业信息网,逐步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2、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发布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等信息。

  3、对进入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商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辅导服务。

  4、发挥各类培训、研发机构的作用,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技术创新、科技示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

  l、省有关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

  2、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4、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5、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6、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7、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兼职兼薪。

  8、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

  1、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省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2、培育名牌产品。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

  (五)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l、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2、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守信经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六)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

  3、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对国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并要求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从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省政府每两年确定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优秀企业,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对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具体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

  (一)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做好标准化认证工作。质量认证和计量标准化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认证认可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二)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管理人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建立科学的管理和决策机制,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科研新产品申报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敦促、帮助企业进行注册、申报和标准认定;加强产品原产地保护;保护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

  (四)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征个人、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

  (一)规范行政行为

  1、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重大利益关系的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充分征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施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定点设立咨询和查阅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免费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查询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索取相关资料的权利。

  2、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职能部门在单位内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办公;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起“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将有行政许可项目的职能部门集中起来,实行集中办公、分别受理、一站式服务。

  3、施行行政服务承诺。凡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都应将其职责、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承办责任人,承诺服务的标准、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监督、投诉方式等对外公布。办理许可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

  4、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凡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办理的时限并在时限内依法办理完毕,不得相互推诿责任或者刁难当事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材料。

  5、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转变观念,自觉提高依法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解释等服务。

  6、禁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乱检查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减少对非公有制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对非公有制企业具有法定监督检查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依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管理职能。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或者行政机关因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监督检查安排。

  7、坚决制止“三乱”。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对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性收费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收费政策,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罚款等项目,一律适用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换名目再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

  今后凡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实施收费必须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8、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各种名目进行摊派、收费、拉赞助。

  9、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活动,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接受服务或者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根据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二)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1、实行授权登记。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改变以往工商所初审、县级局审批发照的方式,授权工商所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2、放手发展小商业。农牧业区流动经营者和进城自产自销农牧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城市社区服务业中从事小维修、小作坊、小家政、小报刊经营的经营者,办理营业证即可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自由选择登记机关。非公有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自由选择注册登记机关。

  4、充分运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各级政府要认真受理投资者以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5、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对非公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备案制。

  6、简化证、照年审手续。对年度诚信企业实行免检,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职称评定、办理证照、科研项目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买行同等待遇。

  (四)自愿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其参加或向其强行收取会费。

  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评比、乱培训和乱拉赞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不得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举办地区性、行业性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其参加各种培训、接受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借评比、培训名义向其收费、拉赞助。

  (五)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私有财产。

  2、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抓紧进行立法调研,通过修改和完善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制度,将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3、凡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符合投资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七、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和协调机制

  (一)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拟定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和规范发展,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落实有关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各级工商联(商会)要做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联络和指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私协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保护合法权益、沟通政企、提高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做实、做强、做大。

  八、实施本政策措施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政策措施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体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照各自职责,在2005年10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本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或办法。省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政府和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目标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本政策措施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限时改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各项规定中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大监察力度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落实不完全、不兑现承诺、设置障碍,导致本政策措施规定无法兑现,以及相互推诿责任或在落实政策中刁难当事人的,必须依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监察机关要尽快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及时受理和查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公布查处结果。要把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九、本政策措施的施行和解释

  (一)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在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凡省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均适用本政策措施规定。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

  (二)凡以往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政策规定,仍按本省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规定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经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而优惠期限未满的,仍按原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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