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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2005]90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依照国家关于水上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船舶安全监管职责:

  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和新设立船厂的生产条件许可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外省(市、区)船舶修造厂在我省开展修造业务的,由交通(海事)、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其建造资格的核查;乡镇、寺院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二、水域安全监管职责:

  通航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公布,其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封闭的小型水库、自然小湖、河道、渡口、人工开挖修建的河、湖水域安全监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体育竞赛、文化等各类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活动的安全监管,在依法公布的通航水域范围内举办的,主办单位还应向交通(海事)部门申报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封航、限航措施。

  三、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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