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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15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农牧厅 2005年7月)

  土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牧区、发展农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自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牧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尤其是半农半牧区至今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个别地区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

  二是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是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

  四是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五是有的地区对土地承包工作还不够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还不大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村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不利于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牧区的发展与稳定。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

  二、继续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是农(牧)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稳定,注重完善,依法办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本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承包集体土地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凡是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得颁发承包经营权证。

  (二)对外出农(牧)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牧)户的户口仍在农村牧区,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集体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三)对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村(牧)委会应保留其承包权利,并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

  (四)对政府组织调庄的农(牧)户,已妥善安置并有生活保障的,原承包地应予以收回,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三、抓紧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换、补发工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牧)户享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权利的法律凭证,也是检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志。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换、补发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把农(牧)户承包的土地以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明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核、换、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已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牧)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法进行补发;

  (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凡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农(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

  (五)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清地亩、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依法征收、征用农牧民承包的土地,使农(牧)户的地亩与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的,可按实际土地面积据实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按照国家农业部设计的统一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工作由各县具体负责,要求在2005年底前全部发放到户。

  四、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在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内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底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

  五、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延续与完善。各地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积极探索农(牧)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的方式,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流转方式。同时,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今后各地不论采取哪一种土地流转形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保护农牧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收益。

  六、严格农村牧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农牧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尚未预留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规范机动地的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承包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承包期限要合理,不宜过长,承包手续要完备。发包机动地及“四荒地”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有,纳入农村牧区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七、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牧区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精神(青政办[2004]86号),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不断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机制。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信访及处理情况。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信访接待制度,对农牧民反映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和分类处理。对农牧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土地承包纠纷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存在产生群体性事件征兆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快处理。

  八、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的各项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要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条件,提供有力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具体指导。各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要切实担负起宣传贯彻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和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职责,全面抓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的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机动地预留和管理情况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等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查处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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