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发[1979]18号
颁布时间:1979-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革委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可参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职工的标准办理。
二、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应按二十五元发给。
三、已经实行保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保养费过低,生活有困难,可以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费连同保养费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元。
四、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即税前列支)。
五、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可按退休费总额另提取百分之七点五至十的公益金,由商店统一掌握使用,不足部分作费用列支)。
六、合作商店人员死亡、退休、退职后,可以补充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合作商店工作,具体办法按有关自然减员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