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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办[1986]112号

颁布时间:1986-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增强新办信托投资公司自我发展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和各专业银行新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所得税。免交税额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二、专业银行经营投资或拨入信托投资,财政等部门拨款或入股,作为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本金,不计利息,可以分红。股金红利按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利提取,最高不得超过净利20%。主要用于信托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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