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的通知

政办[1987]21号

颁布时间:1987-04-03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地相继建设了一批农村中心卫生院,对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方便群众就医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选点不固定、力量不集中、建设不配套、管理跟不上,必须进行调整。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和设置原则农村中心卫生院是以医疗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型卫生事业单位,是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是县级医疗机构的延伸。它的任务是:承担所在区乡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医疗卫生管理等项工作,负责对规定范围内各区乡卫生院的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科学研究。

  各市、县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病人流向和历史习惯,有计划地建设中心卫生院。五十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建二至三所,五十万以上、百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建三至四所,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可建四至五所。要求布局合理,有专科特色。一经确定,不要轻易变动。

  二、规模和人员结构农村中心卫生院应根据山区、平原的不同情况,按服务范围和工作量定规模、定床位、定人员。山区一般设病床二十至五十张,平原一般设病床五十至一百张。病床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一比一,病床少的应控制在一比一点二以内。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卫技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5%(其中师级人员应占20-30%,士级人员应占50-60%)。

  三、业务科室和技术要求农村中心卫生院可设若干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病房可分设内、外、传染病床。有条件的可设制剂室。要注意小科和专科的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各科室应分别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内(儿)科能熟练地处理常见病、地方病,并能进行常见疑难病例的诊断和危重病人(包括“三衰”、休克、农药中毒等)的抢救和治疗。传染科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要掌握传染病的隔离消毒常规。

  外科能施行部分上腹部手术,骨科能开展常见骨科疾患的治疗。

  妇产科能进行剖腹产和处理各种难产,熟练地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

  口腔科能开展拔牙、补牙、镶牙及一般疾患的治疗;五官科能开展气管切开、扁桃腺摘除和一般内眼手术及验光。

  中医科能诊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

  护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护理常规。做好分级护理和病区管理,逐步实行责任制护理。

  各院均能开展常用的生化及细菌学检查,血型鉴定及配血,摄片及胃肠、胆囊造影,并逐步开展免疫学检验和病理学检查。

  四、房屋和器械装备农村中心卫生院的房屋建设,应量力而行,一般以平均每张床四十平方米为宜。

  医疗器械要根据任务和技术要求配备,以保证医疗质量。首先配齐一般器械,逐步配备大、中型器械,包括100毫安以上的X光机、高倍显微机、综合手术床、五孔和九孔无影灯、全能麻醉机、高压消毒器、甲乙种刀包、牙科综合治疗机、超声波诊断仪、电动洗胃机、给氧设备等。

  五、管理体制农村中心卫生院实行由县卫生局和所在区、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卫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建议请所在地党委负责,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管理权已移交给区、乡(镇)政府的,暂维持现状,但业务工作和卫技人员应由县卫生局管理。要扩大中心卫生院的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职工聘用制和工人合同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六、落实措施1.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建设农村中心卫生院,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步骤。各级政府应将此项工作列上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农村城镇建设结合进行,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集资办医。

  2.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县卫生部门应根据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的总要求,认真调查研究,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分期分批进行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填平补齐,做到建成一个,巩固一个。

  3.分级负责,认真落实。省卫生厅负责制订规划和管理制度,抓大专人才的培养,抓大型医疗器械的补充。地、市卫生局负责对农村中心卫生院的建设作出分步实施计划,抓中专人才和缺科人才的培养,抓大型器械的分配和维修。县卫生局负责建好管好农村中心卫生院。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中心卫生院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加快建设和改革的步伐,努力把中心卫生院办成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优良的业务技术、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文明单位。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