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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各高等学校:

  现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高职高专教育设置、调整专业按此实施办法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高教处反映。

  联系人:高等教育处 王后林 邮箱:ahgdjy@126.com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促进我省高职高专学校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办学,根据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基本文件,是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各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须依据《办法》,在《目录》范围内进行。设置《目录》外专业,须严格履行论证、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条 对专业设置的管理,要有利于高职高专教育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专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设置、调整专业本着学校自主、政府引导,专业类控制、专业放开的原则,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省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备案,并采取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职业岗位的需要为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从本校师资、实验实训等办学条件实际出发,制订好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在规划的范围内调整和设置专业,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全省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专业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须的教学文件;

  (二)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要求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专业专任教师数量及资质应符合教育部的规定;

  (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训实习等办学基本条件;

  (四)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专业为依托。

  (五)学校专业数量达到20个的,每年新增专业数量应有一定控制,一般不超过3个;未达到20个专业的,一般不超过5个。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处于全省高职高专同类专业后3位的专业,停止招生。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增设新专业。

  第六条 专业备案审批权限: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高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的办学条件确定学校优先发展的专业范围。

  (二)高等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对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评议委员会由本部门、本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确定学校设置专业的专业类别,对高等学校调整、设置专业进行备案,确定各校举办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数量。

  (四)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专业除外)。新增专业类,必须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新增专业类每年不超过1个。设置目录外专业,要专门向省教育厅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给定专业代号,报教育部备案。医学类、公安类专业限于国家规定有此类办学资格的学校举办;师范类专业限于高等师范学校设置,其它学校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专业备案程序:

  (一)设置已办专业类的目录内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2、申请(备案)报告(设置调整专业的论证报告,主要内容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

  3、申请(备案)表(按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填写)。

  (二)设置新增专业类的目录内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材料,包括:专业类人才需求、师资、实训、实习等办学条件、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

  (三)设置目录外专业,提交的材料要符合上述要求。在做论证时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主要包括:

  1、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2、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

  5、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及与相近专业比较;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四)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的有关论证工作,对新增专业类、目录外专业进行评议。

  (五)时间要求: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于每年底前完成。各校必须于当年的11月15日以前,将次年招生的新增专业类、新增专业、目录外专业材料和填写好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新增专业情况表》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待教育部准予备案后通过安徽教育网公告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检查与评估:

  省教育厅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评估,建立专业申报(备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制度,开展专业设置的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办学条件标准、教育教学质量差、就业率低的专业,应限期整顿、调整,效果不明显的可予撤销。高等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及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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